河北省防汛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防汛应急除险加固工程 以下简称 应急工程 建设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及我省有关规定,规程 规范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应急工程是指承担一定防洪.防潮,除涝任务,由于年久失修或暴雨 洪水、泥石流,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造成工程设施局部破坏.影响防洪安全。急需进行除险加固处理的水利工程设施、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及省专项资金进行应急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应急工程实行投资分级负责制、中央防汛资金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主要行洪河道堤防,重点蓄滞洪区。海堤以及大型枢纽闸涵工程,省级防汛资金主要用于上述工程的资金配套及省防汛重点工程。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应急工程项目实行计划上报制度。各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扩权县水务.利、局,根据当年防洪工程运用情况。按照择险修要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于当年底或第二年初以水利.财政联合文件上报应急工程建设计划,省直属工程管理单位直接上报.没有列入计划的工程一般不予安排加固投资,第六条,省里视当年财力。依据上报计划 按照工程的重要程度,本着择险修要,全省统筹的原则,统一下达年度应急工程计划。第七条 应急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上报工程计划时,必须附据由相应水利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第八条,各市投资超过50万元以及扩权县的应急工程初步设设或实施方案,由所属河系管理机构审批 报省防汛抗旱办公室备案,其中、潮白河,北运河.蓟运河.滦河的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报滦河河务管理局审批,永定河工程初步设计报大清河河务管理处审批。各河务处管理的省直属工程及黄壁庄 岗南 桃林口水库的应急工程由省防汛抗旱办公室审批。各市投资不超过50万元的应急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审批。第九条。蓄滞洪区和海堤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第三章 前期工作第十条,防汛工程项目实施前,必须由工程所辖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工程设计的防洪标准以恢复原工程的设计标准为原则.需要超过原标准的,应当按照水利基建程序报批。不列入应急工程项目,第十条、河系管理机构和各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在上报,审批应急工程项目前,要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对工程规模,形式。投资负有指导.监督 控制的责任,第十一条.工程投资预算的编制按水利部2002年水利建筑工程概 预,算定额及相应的河北省编制规定执行 对规模较小的应急工程项目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参照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二条,各市应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或扩权县水务.利 局。省直属应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所属河务管理处和水库管理局 项目建设单位对应急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设工期负总责,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工程建设。严格进行各项管理,第十三条.应急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要严格按照水利基建程序组织管理,工程投资100,50万元的.参照水利基建程序组织管理。50万元以下的可以简化程序.所有应急工程建设的施工队伍必须有相应水利工程施工资质,工程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择优评定 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时完成工程施工,第十四条。应急工程设计一经批复 要严格遵照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经省同意.并由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项目中的新增建设内容视为设计变更,年度应急工程计划下达后.因地方资金不能筹集到位或其它原因使项目无法实施的,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省防汛抗旱办公室。省将另行安排、第十五条,应急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各市投资大于50万元的以及省直和扩权县的应急工程一般由省防汛抗旱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的各项规定,将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准备齐全,通过资金审计后 及时提请验收.各市投资小于50万元的应急工程验收。市,县参照以上规程执行,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工程设计批复执行.施工监督不力.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及施工方案,甚至弄虚作假.使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应急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挪用和滞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项目支出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或报账制,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此类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以及批复的工程预算、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要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做好财务决算。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提供有效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造册。移交管理单位.投资较小的应急工程参照上述规定做好相应的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第二十条。应急工程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 违纪行为 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除追回工程投资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