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意见。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用以分析 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本办法所称建筑各方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二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三 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四、监理企业。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七。招投标代理机构、以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称为信用记录对象 第四条 邯郸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信用信息共享或实行联合惩戒,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机构 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采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 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建档,数据统一归集至邯郸市建设局信用平台、第五条.邯郸市建设局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并通过.邯郸市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六条 信用信息数据主要由信用记录对象自行申报及市、县两级建设行政监督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第七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档案,为我局信用信息评价提供依据、参考使用,鼓励公众举报信用记录对象的失信行为。第八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信用等级。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变更情况等,二.良好信息包括 企业或从业人员获得有关部门表彰和优良业绩。三、不良信息,企业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 四、信用等级。通过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按评价标准、量化为相应分值 并由信用平台形成信用等级、第九条,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必须向信用管理机构申报本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记录对象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信用记录对象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本地新取得资质的和外埠进邯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须3日内向信用管理机构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 邯郸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凡未按规定报送的.视为信用缺失,第十条、信用管理机构对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二.行业管理协会的文件,三。能够反映企业业绩的文书,四、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信用记录对象应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应材料向当地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符合良好信用的信息 各级信用管理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认定手续并计入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机构对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书、三.经查实的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四.媒体曝光情况。五、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等机关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 六、违反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认定资料、七、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各级信用管理机构拟采用的不良信息、应书面告知信用记录对象.信用记录对象对不良信息有异议的、可于5个工作日内向拟采用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复查、不属于记录标准的,撤销有关记录.确属记录标准的 维持原结果,并书面告知信用记录对象,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评价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 采集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数据后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动态评价仅作为评价.判断企业信用优劣状况,实施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不改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对企业的扣分代替其对企业、人员的处罚.第十三条,邯郸市建设局结合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制定并公布,邯郸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通过信用平台对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行为进行信用分值动态计算。并由信用平台系统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类别.第十四条.邯郸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在运行过程中,结合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实际。可以修改。删除或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 并在修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实行加减分制 信用分值,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第十六条,企业信用等级类别依据信用分值设定 分A,B,C。D四个级别 A级表示信用优秀、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 D级表示信用缺失.第十七条 信用记录对象初次登记信用档案基本情况时。信用分值为100分 110分及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85.10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84分,含60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 60分以下为D级。表示信用缺失,邯郸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中注明一票否决的、视为D级,第十八条.不良信息记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2年 良好信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自发生之日起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十九条。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类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差异化监督监管机制、一,对A级类别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对B级类别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对C级类别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对D级类别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警告。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二。对信用级别高的信用管理对象 列入红名单.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照规定程序认定的荣誉主体 树立为信用典型、全方位加强宣传推介,三,信用管理对象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 以及严重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失信行为。包括扬尘污染。工程质量不合格,合同违约.安全生产不达标、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企业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行政审批。经营成本上对其联合惩戒。四。信用管理对象被评为不良信用或信用等级降级的。约谈或公开约谈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告诫其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 责任意识,信用意识、督促其切实遵纪守法.信用办事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二十条、信用记录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职、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一条,信用记录对象弄虚作假.伪造信息的、直接评价为D级。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二条 各级信用管理机构信用记录和评价使用的依据资料,必须妥善存档保管 以备查验。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行业信用主体自2017年1月1日起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纳入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记录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纳入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记录范围,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邯郸市建设局负责解释、邯郸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类别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资质资格信息资格资质证书编号剩余有效期资质等级发证机关资质变更情况业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