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房屋交换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交换管理、规范城市房屋交换行为,维护房屋交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交换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公有住房承租人之间 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之间交换房屋的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取得安置房屋或取得货币补偿后购买房屋的行为.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是全市房屋交换管理机关,其下属的市房屋交换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房屋交换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房屋管理部门作为当地的房屋交换管理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交换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房屋交换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六条。城市房屋交换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交换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交换合同三十日内.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换管理机构办理房屋交换登记手续。非住宅房屋的交换,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禁止进行交换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公有住房承租权的 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公有住房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四.抵押房屋尚未撤销抵押权的,五,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依法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六.其他依法禁止交换的。第八条,申请城市房屋交换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共有权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二,当事人身份,资格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及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换房的书面证明,四 房屋交换合同,五,其他必要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第九条,房屋被征收后取得安置房屋或取得货币补偿后购买房屋的,除提供第八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二.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或货币补偿协议.购房合同,所购房屋所有权证.第十条。房屋交换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交换合同.交换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交换当事人姓名 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用途、装修及设施等情况 三.付款方式及时间,四 房屋交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市内四区同区市县。先导区房屋交换.区市县同先导区房屋交换、交换当事人可选择一方房屋所在地的交换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交换管理机构受理后进行调查审核,同意后将交换房屋所受理相关材料加盖受理交换管理机构的印章转另一方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换管理机构备案。出具准予交换通知单转房屋登记发证机构或房屋产权单位缮证或变更房屋使用人.外埠房屋与本市房屋交换比照上述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房屋交换登记机构自受理交换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转相关部门完税,缴费。缮证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应支持公有住房承租人进行房屋交换,积极配合房屋交换管理机构做好房屋交换工作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交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房屋交换当事人伪造。涂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房屋交换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撤销其登记.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转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房屋交换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房屋交换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