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 五线,管理规定 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 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 五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县 市 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住建,城管综合执法,国土资源。水务.文广新 环境保护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城市、五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五线、方案在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五线,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城市,五线.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城市、五线 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第七条 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二,集约节约用地 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四、符合其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第八条 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第九条、在规划.五线,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涉及建设.绿化 水务,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五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上位法变更。城市发展功能分区及布局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划。第三章.城市红线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路幅的边界控制界线,包括道路交叉口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第十二条、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二、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强制性的规定确定城市红线。三。图文并举,便于接受公众监督,四.城市红线的确定,应定性 定量。定位。强化可操作性。第十三条、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及其排水。照明、绿化设施。市政公用地上。地下管,杆 线.廊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道路功能无关的管,杆.线。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城市红线内地上.地下不得擅自占用,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临城市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必须设定退让城市红线距离,退让距离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相关条款确定、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第十七条,划定城市绿线.应遵守下列原则.一 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注意主要水体 河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第十八条、城市绿线内经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公用地上地下管,杆,线,建筑小品 绿化管理用房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十九条.严禁在城市绿线内挖取沙土 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 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控制.建设与管理,按照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退让边界距离.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由占用单位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城市蓝线管理第二十三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 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第二十四条、划定城市蓝线 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 湖泊,城市调蓄水体及其设施等界线划定,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及其设施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应当考虑堤防、防洪 环保 景观.调蓄等需要,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二十五条,纳入城市蓝线规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水利防洪专项规划,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 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 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非法私设取水口.六 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六章,城市紫线管理第二十八条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划定城市紫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二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 须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第三十一条。紫线范围内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必须保持原貌,修旧如旧、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高度 体量,色调必须与被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 构 筑物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规划进行大面积的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第七章。城市黄线管理第三十六条 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边界控制线。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三十七条。划定城市黄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满足规划管制监督的具体操作。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在城市 五线 范围内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 构。筑物。应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的拆除 暂时不能拆除的、只能维持现状或进行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加固维护。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服从。五线。规划的义务.有权监督,五线、的规划管理 并对违反,五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第四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五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五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