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规划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根据、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巡查 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对城市规划内的已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项目所进行的日常监管方式。第三条,规划巡查应当按照 四定 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的要求.采取分类别,有主题.讲效果的方式.按照工作分工落实目标责任到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定区域。是指根据性质,位置,规模.审批时间等情况将建设工程项目划分为若干特定管理区域、本办法所称定人员,是指根据规划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巡查人员划分为若干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不得少于2人,并将每个巡查组的巡查任务按分工落实到每个责任人。本办法所称定任务。是指在定区域和定人员的基础上,将确定的巡查任务明确到各个巡查组、分解到每一名巡查人员.由巡查组和巡查人员来具体完成,本办法所称定奖惩,是指根据绩效考评的相关规定,对每一个巡查组和巡查人员的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确定考评和奖罚的标准、第五条 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各规划巡查区域的巡查人员应定期轮换.第二章.巡查程序、第六条、建设项目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得批准后即纳入规划巡查范围,巡查人员可以根据各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工地现场重点进行监管.各巡查组巡查的频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但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次.第七条。巡查人员实施巡查时,应做好准备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有效执法证件 二。规划巡查日志 三 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图纸、四、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等专用文书,五。制定巡查计划,确立当日的巡查内容,对象和路线,第八条、巡查中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并拍照存档,二 对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三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 四,对施工现场规划问题进行相关指导、第九条、巡查人员在规划巡查中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法检查,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记录要内容齐全,准确,第十一条.巡查结束后 巡查人员要提出巡查处理意见.将巡查记录,处理意见以及落实情况录入规划巡查台账,第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对巡查和处理的情况进行总结 针对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管理措施、制定下一步的巡查计划.第三章,巡查方式。第十三条,规划巡查应采取以下方式、一.日常巡查 是指对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日常检查 包括对所有已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全面检查,二,定期检查。是指需在特定时间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所做的定期检查、包括,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竖立批后公示牌3天内应进行现场检查.2、确认竖立批后公示牌15天后应进行现场检查、3,一验完成后30天内未进行二验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查,4,二验完成后30天内未进行三验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查,5。对违法行为进行口头制止或者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3天内进行现场复查,三,专项检查 是指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特定项目或特定内容进行的不定期检查。四。重点检查,是指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反馈信息有理由认为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检查。第四章,巡查内容及标准.第十四条、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现象,二.是否按要求竖立批后公示牌,公示牌位置是否合适、有无损毁,三,是否未经验线即进行施工。四,是否超层 超长 超宽.超高及位置擅自移动,五 是否存在规划拆迁而未按期拆迁的现象 六.是否改变使用性质。七。建筑外观、饰面材料.建筑色彩 灯光亮化情况是否与规划要求一致,八,园林绿化,公共艺术.活动设施等是否与规划要求一致,九、是否未经规划验收即投入使用 十,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规定的其他现象.第十五条,巡查人员要熟悉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情况,做到情况明了,数据清楚,历史沿革知悉,发展走向心中有数、第十六条。符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巡查纪律要求。第五章 制止与通报.第十七条,巡查人员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首先应予口头制止 并指明违法问题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第十八条,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经现场口头制止无效的。巡查人员应在登记巡查记录表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九条.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现场处理之后。应将违法情况及部门处理意见通报给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第六章、保障机制。第二十条。对巡查工作应实行督察机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巡查记录录入情况以及巡查实施效果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不定期地进行实地督察、第二十一条。对巡查工作实行考核机制。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及本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干部任用 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二、对巡查工作部门和个人的下列情况应予以表彰奖励,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成绩突出的 2,及时发现 制止及妥善处理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3、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为优秀的、4、被相关部门树立为典型或通报表扬的,三 对巡查工作部门和个人的下列情况应追究有关人的责任或给予相应处理,1.综合指标考核成绩较差的。2,履行巡查职责不到位或怠于行使职责。未能按照巡查计划有效完成巡查任务的 3,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 4,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制止的、5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报告和通报的,6,填写巡查台账或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上级机关对规划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廊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