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城镇建筑,建筑群体名称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注意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镇建筑,建筑群体名称属于地名范畴 其名称应由当地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计划,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齐抓共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凡是坐落在设市城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街道办事处,建成区范围内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建筑群体名称,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建筑、建筑群体名称包括,各类商贸大厦,大型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大型饮食服务设施,综合服务大楼以及城市广场 桥梁、住宅小区等.第五条。城镇建筑,建筑群体名称的命名.更名除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名称应与建筑。建筑群体的使用功能隶属关系及规模相适应,其专名一般不准冠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词语 不用外国地名作专名.二。不得用违背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命名.三.不得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映或误解的词语命名 四。不得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命名、五 不得用概念不清或含义不明的词语作通名,六 凡是由当地地名派生的建筑,建筑群体名称.应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七 通名不准重叠使用。八 同一建筑、建筑群体不准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建筑名称,第六条,城镇建筑.建筑群体通名的使用标准 一、大厦 大楼.单体建筑物或大型楼宇,可用,大厦。或,大楼 作通名.二 城 指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较大的商场。专卖贸易或娱乐场所,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5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城,作通名。但应严格控制使用 三,小区,有统一规划 配套有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的聚居地,大中城市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在3万平方米以上,可用、小区 作通名,四,别墅 指以2 3层为主,规格较高 环境良好的住宅群、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称 别墅,五。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六,山庄,指地处依山而建的低层为主的建筑群体,可用、山庄 作通名、不靠山的建筑群体不准以。山庄,作通名,七,宾馆 饭店.酒店、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的楼宇或楼群,八。广场、指有宽阔 开敞的公共场地、供人们活动、休闲、游玩等场所、周围建有各类建筑物的城市用地,高层建筑不允许以,广场.命名 九,桥 隧道,指城镇的立交桥.高架桥,过街桥,跨河桥梁及隧道,第七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五 六条规定的建筑、建筑群体名称.应逐步予以更名.第八条、对建筑。建筑群体名称命名,更名申报与审批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由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立项或由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立项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其命名、更名工作由省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由市 县.市 计划部门审批立项、并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项目。其命名。更名由市,县。市 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对新建筑、建筑群体的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制度,建筑项目业主.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向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立项时。应将建设项目抄报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批准立项后依法到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名称审核批准手续.然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 凡是没有办理名称审核批准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给办理选址意见书、第十条.凡是经各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建筑群体名称为标准名称。由省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颁发。建筑名称使用证.其名称具有专有权,受国家.省地名法规保护,第十一条.为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经批准后的名称 无特殊原因 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名的,建筑项目的业主或午夜管理单位要及时向名称审批单位提出更名申请报告,附上原 建筑名称使用证。说明理由,重新办理更名手续,注销原名称,领取新的,建筑名称使用证.第十二条,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一年内如因故不能开工建设的。申报单位及时向所在地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注销地名的申请报告、附上原、建筑名称使用证.经审批单位同意后,将名称注销,第十三条,建筑物是某一个企业经营场所的、命名建筑物名称要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简码 字号。为准,然后到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命名,更名手续,第十四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企业可自愿购买市政公用设施冠名权、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公开拍卖冠名权的方式进行.具体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由省建设厅 省民政厅研究制定,第十五条、对不遵守本规定.擅自给建筑命名,更名的建筑项目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单位 法人及其他组织,地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载体、对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 并限期改正.第十六条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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