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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指导我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确保全区拆迁安置工作公平公正依法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严格执行拆迁政策 确保拆迁工作依法合规进行,一。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廉洁拆迁.正义拆迁 做到全过程公开,确保阳光透明 二.坚持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三、拆迁人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本指导意见科学制定拆迁实施方案,二、规范拆迁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合理设定补助奖励科目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按照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6,12号 等文件规定执行,二.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三 拆迁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补助和奖励政策.以促进拆迁工作实施。具体补助和奖励的科目及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并上报区拆迁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明确房屋安置资格认定范围。合理控制安置标准。一 房屋安置资格的认定范围1。2017年3月1日前户口登记或迁至被拆迁房屋地址的下列人员享有房屋安置资格,1 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所对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使用权人、及其配偶,2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 外孙子女等,及其配偶 2 2017年3月1日后户口登记或迁至被拆迁房屋地址的下列人员享有房屋安置资格,1。配偶,2017年3月1日前户籍已登记或迁至被拆迁房屋地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直系血亲,因新婚或丧偶再婚,且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婚姻关系存续的配偶 2.新出生子女、2017年3月1日前户籍已登记或迁至被拆迁房屋地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直系血亲的新出生子女、出生户口须首次登记、3,服兵役人员、2017年3月1日前户籍已登记或迁至被拆迁房屋地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配偶 宅基地使用权人直系血亲及其配偶,因服兵役将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地址迁出,结束后直接迁回的,4。外省市投靠人员、外省市人员投靠2017年3月1日前户籍已登记或迁至被拆迁房屋地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直系血亲的,3.在拆迁奖励期期间,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地址的以下人员享有房屋安置资格、1、宅基地使用权人、2.2017年3月1日前户籍已登记或迁至被拆迁房屋地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直系血亲的外省市配偶。3,第1条和第2条所述人员因正在服兵役.将户口迁往部队的。4,具备房屋安置资格的人员已怀孕。在奖励期结束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且符合生育政策的新生儿,给予货币安置,4、拆迁公告张贴之日.不含,前,已故但未及时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的人员 不得享有房屋安置资格 二,房屋安置标准1 被拆迁人只可按以下方式之一选择安置面积。1,享有安置资格的人员每人50平方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可再增加25平方米,2。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的70、2。被拆迁人可部分或全部放弃安置面积.所放弃的面积给予货币安置,3.总选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安置面积,选房剩余的安置面积给予货币安置,4。安置面积指标不得转让和交易.三、安置房销售价格安置房销售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四、放弃房屋安置面积的货币安置标准安置房建设地点周边类似安置房的市场价格 由拆迁评估机构分别评出入户调查之日预评估价格和拆迁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 按较高者确定 安置房销售均价.2100元.平方米.四,其他。一。本意见未尽事宜和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拆迁现场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二 本意见适用于印发之日后核发拆迁许可的项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顺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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