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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保障通信设施安全和信息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 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 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 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第三条,省通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财政 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 环境保护 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制度、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相关问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普及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设施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第六条 通信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举报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性规划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当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时,涉及通信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本级通信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应当实行共建,已有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应当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办法。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统一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推进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第十条,从事通信设施建设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并在资质和资格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规划建设车站、机场 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 教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事前通知通信主管部门.协商通信设施建设等事宜.确保建设项目与通信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设通信设施的、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案,与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并确保不危及景区建筑和文物安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时 应当为通信线路进入管廊提供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内建设通信管道和架空通信线路。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大型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内的移动通信信号盲区,弱区。设置移动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大型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移动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的设置提供便利.移动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多套系统共享要求,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规范和标准,将相关通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对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配套建设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 第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应当与城市和周围的景观相协调,发射天线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公共机构.公共设施.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无偿为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及配套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所和便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标志.公布电磁辐射强度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仍有异议的 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十九条,因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城市轨道交通等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管线设施 确需改动或者搬迁通信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改动搬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因新建 改建.扩建通信设施 确需其他设施迁移或者造成其他设施产权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无补偿规定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相关设施产权人协商解决,第三章.安全与保护.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需要.对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二十二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已有通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时。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损坏通信设施 阻断通信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设置架空或者地下石油,供气、供水.供电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一。盗窃、损毁.哄抢通信设施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三,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四,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沙。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挖沟。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五 在有地下管道、通信光 电、缆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六 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烧荒 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七.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八 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保护设施。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执行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任务的车辆、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向执行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任务的车辆核发国家应急通信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车辆及人员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通信设施抢修、维护现场 不得违法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设施的保护 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防范,制止危害通信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七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废旧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时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通信设施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通信设施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 资料.凭证。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秘密信息。应当为其保密。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不执行有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通信设施的 二。不能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要求的。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通信设施损坏或者阻断通信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组织验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配套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 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通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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