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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水土保持办法 2001年03月2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定 等十七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 风、沙灾害。促进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 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利用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 农业,畜牧,交通。旅游 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 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民水土保持意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 第七条。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 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八条,市。区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水土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水土保持规划。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设立标志、第十一条,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水土保持规划,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市.区、县。市 应当设立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其来源是。一、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的15.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流失补偿费 三、按照规定从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防治水土流失的资金 四 其他可用于水土保持的资金、水土保持经费中应当安排20.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管护。第三章.预、防第十三条 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种草 有计划地开展封山育林育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和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禁止在1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具体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已经开垦的,应当有计划地退耕。恢复植被,同时采取挖鱼鳞坑,截流沟等水土保持措施、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土地使用者必须限期修筑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五条,在15度以下5度以上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和种植经济林.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等高栽植。修筑梯田 果树台田,挖鱼鳞坑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一、违法毁林、毁草原开荒 烧山开荒、二。在侵蚀沟坡。土质瘠薄和风蚀严重地区开荒。三,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四、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挖砂,取土.采石和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第十七条。在林区采伐林木的 应当按照林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应当抄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 集体和个人采伐自有林木、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无法更新的 不准采伐.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级立项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跨区,县.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县。市.立项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四章.治,理第十九条,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第二十条。在水力侵蚀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两侧山坡地形成的面积在5平方公里至30平方公里的小流域为单元,坚持全面规划,因害设防 层层拦蓄,实行工程 植物和耕作措施相结合,科学配置.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第二十一条.在风力侵蚀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设置防护林网 农作物留残茬。植树种草.改良土壤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第二十二条,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应当根据坡度大小。地形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综合治理.6度以下实行等高耕作 垄向区田等措施,6至15度采取种植地埂植物带或者修筑梯田、截流沟.蓄水池等措施.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治理、集体所有土地的水土流失 没有实行承包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 已经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水土流失地区的国有农,林.牧场。应当按照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 制定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治理水土流失。可以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取得使用权、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五条,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较大的区域 可以采取协作治理的方式.治理的投入和治理后的收益分配,由协作方共同商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进外资开发治理。第二十六条,市级以上投资的水土保持小流域重点项目,应当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建立项目责任制和技术档案、进行填图验收并设立标志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小流域治理在规定实施年限结束时、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 小流域所在地的乡、镇、水利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应当配置监督管理人员.落实维修管理责任制,巩固治理成果.市 区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治理达标。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因从事水土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损坏地表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 导致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限期治理,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应当自行负责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 可以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区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法章。第三十条.乡。镇。水利或者水土保持机构负责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单位。每年应当向区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15度以上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的 按照开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侵蚀沟坡.土质瘠薄和风蚀严重地区开荒的。按照开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0.5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三、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 按照破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0,5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挖砂,取土.采石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破坏植被的。按照破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以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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