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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16,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分别以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用账户存储用于应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专项保障资金、第三条,市。县.市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工作、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依法查处和督办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约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三。信访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责任主体转送拖欠农民工工资申诉案件.四 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解决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查处和解决拖欠工程款,计量计价及结算纠纷等违法行为和争议问题。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五,工会部门组织负责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律监督 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困难农民工进行帮扶救助.六、其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按项目在施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或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或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工资专户、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基数一般应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30。交通建设项目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8,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确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按时足额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工资专户分别由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三方监管.保障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实现从工程项目审批到施工工程结束的实名制管理、现场考勤.工资发放全流程的监管。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使用 工匠宝平台.的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开户银行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第十二条、项目竣。交,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 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处理.或者依据 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调解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调解与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调解。明示当事人应当申请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协调解决.解决不成的。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到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 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存储 使用、补足,返还及日常监管工作。工资保证金具体经办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等手续时、应审验该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并将其作为建设资金是否到位审核的条件、第十八条,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一,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2,存储、二、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 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3,存储.三,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 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1 存储。且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四。建设单位2年内因其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五.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或因欠薪被纳入黑名单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按4,存储.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在工程项目属地的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缴纳,其受益人为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条,建立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系统、作为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的子系统.对全市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退还实施全流程监管.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0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启动工资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一,施工企业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 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务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工资拖欠的.三 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存在违法转包 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五.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六,其他需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的、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拒不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或拒不提供相关工资保证金收据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直接使用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三条,使用工资保证金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使用之日起下达补足通知书。责令存储单位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补足 未按照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后.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可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退还申请后,对没有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存储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暂停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并责令其妥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待拖欠工资问题完全解决后.方可重新启动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退还工资保证金时其本金及利息同时退还、第二十六条,对施工企业实际退场两年以上,在没有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情形下。可退还工资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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