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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保护、严格控制,能移不伐,伐后必补。区域平衡,以补限占、面积对等 以树抵树 分类型指导 分阶段管理,项目占地严格论证 审批办理高效快捷的原则,按照、放管服 改革要求。促进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 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交通、市政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北京城市副中心,冬奥会,世园会、北京新机场和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的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意见所称园林绿化用地是指,林地,城市绿地、平原生态林用地、包括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地,平原造林工程营造的以及该地区原有的生态林地等.三,简化审批,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 树木审批,将审批时限由24个工作日压缩至12个工作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城市绿地的.申请人在申请时不再提交恢复方案,只需签订恢复协议,简化审批后.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占用园林绿化资源的恢复责任、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认可申请人的信用承诺,并积极服务 指导占用单位开展恢复建设工作、四,优化管理,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恢复建设实行区域平衡 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优先列入下年度造林绿化任务、不计入年度造林绿化指标.在辖区范围内组织恢复建设工作、所需资金由占用单位承担,其中,占用平原生态林用地或改变其用途的.恢复计划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占用平原生态林用地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对于辖区内确实无法实现平原生态林用地区域平衡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局在全市范围内安排平衡。五 组织保障 各区政府作为区域园林绿化资源发展和保护的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做好辖区占补平衡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研究阶段应就占用园林绿化用地进行充分研究、严格论证 从源头上加强对园林绿化资源的保护.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快审批手续办理.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组卷,申报工作,确保园林绿化资源总量不减,生态提升 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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