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水资源 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25。以上,含25 的地下及自然出露的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性质的变更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侵占、破坏和浪费地热水资源,第五条,本市对地热水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对违法开采地热水。破坏和污染地热水资源等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收到投诉和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属于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先进节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市.县,市.区政府对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控制总量,节约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八条,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地热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 市,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地热水资源,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公安,工商,环保 旅游.卫生、农业 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地热水资源的保护规划,负责制定已探明储量的地热水资源的开采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计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地热水资源保护的需要、市政府适时调整开采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计划、第十条,市政府根据地热水资源的埋藏 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地热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 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地热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修建污染地热水资源的设施或者从事污染和破坏地热水资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开采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按要求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及生活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确定开采量后 再向同级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三条。开采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经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材料,水质分析及取水工程设施的建设试运行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向取水单位和个人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四条,地热水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减少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 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目的,取水量。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 地热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连续停止取水满二年的 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二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第十六条。地热水资源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一、日平均取用地热水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按照相关规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 日平均取用地热水3000立方米 含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由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三、日平均取用地热水3000立方米以下,由县,市,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四,家庭生活使用地热水 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免征水资源费,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 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除开发利用深度超过1000米的地热水作为清洁新能源使用外、地热水应当优先满足康复 医疗等健康产业和旅游产业用水.限制工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用水 禁止直接用于供暖.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国土,财政等部门开展地热水资源监测工作,加强对地热水的水量.水位,水温.水质的动态监测。第十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每年10月末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用水计划.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部分累进收取地热水资源费,如遇本地区发生重大旱情 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其他特殊情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地热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排放废弃的地热水,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合理工艺,严格控制开采,保持采补平衡.综合利用地热水资源,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计量仪表和节能节水设施。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计量仪表和节能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 计量仪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安装,铅封,登记造册,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取得地热水资源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 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建设单位的凿井工程,第二十四条 地热水取水工程需要关闭的、使用单位应向原取水许可证发放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费用由地热水井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地热水资源费。核定水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地热水资源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 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征收标准为1.2元。二,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征收标准为2元,三,特业取水每立方米征收标准为10元,禁止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地热水资源费,第二十六条 征收的地热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按规定上解 留成部分作为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地热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一 地热水资源保护.二,地热水资源基础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三,地热水资源日常管理、四.奖励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七条,税务部门负责向地热水开采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按计量核算税额.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6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 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7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