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有关区园林绿化局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本市平原地区生态林保护和管理,巩固百万亩平原造林,绿化隔离地区绿化,五河十路 绿色通道绿化等造林绿化建设成果 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予以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6年1月6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平原地区生态林保护和管理,巩固造林绿化建设成果.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原生态林是指生长在平原地区国有或者通过土地流转在集体土地上。由政府投资营造和保护的林木 第三条、平原生态林林木所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确认 土地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纳入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平原生态林地,禁止擅自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确需占用或临时占用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地审批 核、手续,第五条,严格控制采伐 移植平原生态林木.因工程建设或者林业生产活动需要采伐或者移植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或者移植手续。采伐或者移植非规划林地林木的.区园林绿化局应当事先征求市园林绿化局的意见、造林工程建设期内栽植苗木的调整除外.第六条、区园林绿化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平原生态林管护单位,管护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加强管护区内林木巡查保护、及时制止、举报破坏生态林资源的行为,第七条 区园林绿化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平原生态林管护单位及其养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资源调查,及时掌握平原生态林动态变化情况.分年度更新平原生态林资源档案.第八条,平原生态林范围内发生的破坏林木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