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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 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 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占用耕地指标、二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补充耕地义务量和补充耕地任务量 前款第.一 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省里根据实际需要 可以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第二章,编制下达第五条、每年第四季度,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上一年年初下达给各市、州,土地利用计划为基数 按照一定比例预下达、一般为50 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市 州。要参照上述做法 将省预下达的计划分解到各县 市,第七条、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部分预留省里,其余分解下达给各市,州.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安排重大项目计划指标 点供,工作奖励和解决特殊性项目用地等。全省土地利用计划正式下达时。包含已下达的预安排指标。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含在省政府在分解下达该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 第八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具体参考因素 1,土地资源状况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使用情况。3,补充耕地情况、4 供地情况.5。建设用地使用效益情况、6 批而未用.闲置土地、违法用地查处等惩戒因素。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 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其中补充耕地义务量。根据各地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确定,第十条.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到县.市,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年中奖励计划指标和省预留指标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当年重大项目用地需求,计划执行 耕地保护 节约集约用地.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奖励计划指标分配下达、第十二条,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土地利用计划和省预留指标使用情况、结合当年计划指标使用效率、重点项目需求等因素。进行追加指标分配下达.第十三条.每年12月份,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收回各地当年未使用完毕的除奖励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全省本年度仍有结余的.报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结转下一年度,并可在全省范围内安排使用,第十四条。对于奖励的计划指标。如果各市 州、第二年1月31日前仍有结余,纳入省级计划指标存储平台存储.由省里统一安排调剂使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不足时.通过省级计划指标存储平台.由计划指标调入地从当年指标中返还给上年度存储指标的市 州.第三章 计划实施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利用好有限的用地指标.合理安排计划指标使用进度、严格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 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及重大项目用地.第十六条、各市,州、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将省年初下达市,州。的计划指标单列一定比例 专项用于农村建设。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的土地利用计划台账。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逐宗地核销计划指标 省级将根据计划台帐对各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和研究分析。适时指导、督促各地合理使用计划指标,切实提高计划指标使用效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台帐管理,计划指标要在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时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对计划执行情况要进行登记和统计 并按月上报、第十八条。各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严格把关 防止超出土地利用计划批地用地,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及时出具年度用地计划审核意见.第四章.评估考核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年度评估和考核 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严禁超计划批地用地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以及计划执行管理台帐、对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计划分解方案的合理性.2.计划总量执行控制情况 3.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安排的合理性、4。计划执行台帐管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评估考核结果是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要相应扣减下年度计划指标、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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