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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5月31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 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资源 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 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务 环境保护以及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水源水质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对破坏水源水质及水源枢纽工程 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水资源和水质保护、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蓄水318米水位线.以下简称318米水位线 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水库上游的入库河流拉林河。大沙河,洒沙河由入库口,318米水位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 水库坝址下游100米的拉林河水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318米水位线外延200米范围的陆域 拉林河。大沙河、洒沙河入库口,318米水位线、上溯1000米相对应的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大沙河.洒沙河平均河宽为10米 拉林河平均河宽15米,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大沙河水域范围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11 5公里。洒沙河水域范围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8.6公里.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水库.318米水位线,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的区域.大沙河、洒沙河二级水域对应的现有河道两岸横向外延1000米范围。拉林河从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上边界起上溯至10 6公里所对应的现有河道两岸横向外延1000米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范围 大沙河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15 8公里。洒沙河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11.4公里。准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沿二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遇分水岭以分水岭为界。大沙河.洒沙河相应水域沿岸与河岸水平距离2000米范围内,拉林河从距离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10,6公里处起至上游16。8公里水域范围所对应的现有河道两岸横向外延2000米范围,第九条、水源保护区内水质及拉林河上游河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能满足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第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一条.在准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和扩建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二.毁林开荒.破坏植被、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四 开矿、采石 五、毒鱼,炸鱼.电鱼。六,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七.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八。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十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十二.利用渗井 渗坑 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十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十四、设置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堆放场所,十五.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沟渠等场所 十六、利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进行灌溉,十七.可能影响水源保护的其他行为,对已经建成的工业企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十二条.准保护区内应当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 现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向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 不得有下列行为 新建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在水体中清洗船舶。车辆。进行肥水养殖 在距水体50米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四、设置化工原料 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五,围水造田,六、从事网箱养殖和旅游经营活动 七、可能影响水体的其他行为。对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十四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 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三 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放养畜禽,五。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六,挖砂,取土、埋坟,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七,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舶下水、八。可能影响水质的其他行为,对已建成的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十五条,依法严格保护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林木、使其持续发挥涵养水源功能,满足水库水源需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或者擅自采伐林木、第十六条,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 污水 粪便,应当向指定地点倾倒,排放,由有关专业单位统一收集、并按照环境保护规定标准处置,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源保护应急预案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并立即向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 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农民改变畜禽零散养殖方式,开展畜禽集中养殖,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集中防治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居民实施搬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 控制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人口迁入。第三章.水源枢纽工程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水源枢纽工程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 灌溉洞。供水洞、变电所,水文观测站,水库综合楼.永一路,永二路、坝下交通桥。库区公路及附属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本条例所称输水管线设施包括.自水库输水口至净水厂输水管线和附属的阀门。井室。井室护坡,溢流管、标志桩.通讯光缆。维护站 点。等设施,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水源枢纽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对输水管线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第二十三条。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范围,坝轴线上游150米、坝左端,南侧,向外延长200米。坝右端 北侧。向外延长100米、大坝背水坡从堤脚线至坝下交通桥、永一路和永二路之间的范围 以及水文观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护坝用地和水文观测保护范围,第二十四条。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二、爆破、打井。取土,挖砂,埋坟。挖沟,筑坝 设障、建造建筑物,放牧 垦种。养殖,三.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四.搬动护坡石.堵塞观测井。五 其他危害水源枢纽工程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在水库灌溉洞出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养殖 捕鱼.游泳。划船等活动、第二十六条,输水管线和两侧外延各10米。通讯光缆两侧外延各3米、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范围内为输水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禁止爆破、挖坑 取土.埋坟,堆放垃圾、物料、修建池塘。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输水管线设施安全或者占压输水管线设施的行为,在输水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周边、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确保输水管线设施安全.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汛期水库安全运行、防洪度汛方案和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水源枢纽工程 输水管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养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发生紧急事故需要立即进行抢修的,可先抢修后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对输水管线设施进行维护、抢修。应当在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水库工程设施维修 养护,加固。更新等活动给予支持和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城市供水企业对输水管线设施进行维护.抢修。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水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机构 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定期联系.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 及时通报信息.协调工作,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边界 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输水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 占用.损毁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第三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和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健全巡查监测等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影响水源保护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危害输水管线设施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水源供应计划、科学合理调配水源下泄流量,优先保证城市供水,兼顾水库下游农业灌溉等其他用水需求、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将制定的水源供应计划及时抄告水库下游乡 镇、人民政府,水库下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库安排的水源下泄流量计划。引导农民合理用水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准保护区内新建和扩建化工 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第三十六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 镉 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 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堆放场所的。设置贮存工业废水 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沟渠等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利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进行灌溉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七,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向指定地点以外区域倾倒或者排放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八 在水源保护区内水体中清洗船舶,车辆或者进行肥水养殖,在距水体50米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 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爆破.打井,取土.挖砂。埋坟,挖沟、筑坝 设障。建造建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放牧 垦种。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在输水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爆破。挖坑,取土.埋坟 堆放垃圾、物料,修建池塘、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输水管线设施安全或者占压输水管线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搬动水源枢纽工程护坡石、堵塞观测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 在水库灌溉洞出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围内从事养殖。捕鱼.游泳、划船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毒鱼、炸鱼,电鱼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在水源保护区内围水造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八,在一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埋坟、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放养畜禽,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舶下水,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九,妨碍 阻挠城市供水企业对输水管线设施进行维护.抢修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的、由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水库管理机构或者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市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和受委托的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水体污染的,二。保护措施不当.造成水源枢纽工程损坏的,三。对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巡查不到位 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的,四 对水源枢纽工程维修,养护不利。影响安全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者渎职.失职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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