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 改造、修理 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查找和报告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第四条.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 机房 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房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 改造,更新工作.通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落实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商务.价格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电梯生产 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建立 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确保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 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宣传 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 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梯生产许可证。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自电梯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对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的质量问题,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二.提供产品出厂说明书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产品出厂说明书中应当明确标注电梯或者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三。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 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四,对在用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五.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六、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并承担相关责任,七,对电梯报废 更新,设计变更提出技术指导性意见.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新装乘客电梯中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检测装置。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免费开放电梯运行故障检测信号接口 以方便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和应急救援,鼓励制造单位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的电梯逐步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应当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第十二条,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 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电梯,建设单位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使用的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第十三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被委托单位不得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 转包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的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或者修理、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应当将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二、施工时。应当检查电梯机房 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全使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 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及电梯钥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四,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 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第十六条 禁止经营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二.产品存在缺陷 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三,使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四,已被明令禁止.淘汰,报废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 五 无制造许可资质制造的、六,无制造单位所附电梯技术资料的 七。法律 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 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 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出租.出借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 在电梯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将电梯管理档案完整移交接管单位,二、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前三十日内到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三、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四.指定或者配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等.其中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的紧急制停按钮应当以明示方式告知、六。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电梯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安装 改造、修理单位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八。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止电梯运行通知和整改建议.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十。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 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十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十三,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赶赴现场 采取措施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报告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机构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十四。电梯发生事故时 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一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十五.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电梯安全使用的规定.第十九条。住宅小区电梯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业主管理规约应当确定电梯日常管理 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 应当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使用情况。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使用管理工作,四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相关职责。第二十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事故或者故障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电梯所有权人有权向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方追索相关损失。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提供患者专用的电梯以及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 5米,秒的载人电梯 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操作。其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 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该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 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停用电梯或者被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停用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并切断电梯主电源,停用期已经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电梯需要拆除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定安全拆除方案、第二十四条 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从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交纳的电梯费中列支,住宅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 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业主承担 住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 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和县.市 区房地.住建。特种设备监管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修理 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第二十五条,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三,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四,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五、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识操作电梯.六 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陪同下乘用电梯,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第四章 维护保养.第二十六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如实将本单位名称。资质范围、办公地址.作业人员.仪器设备管理情况、维护保养客户。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录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在电梯维护保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电梯维护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三,电梯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维护保养的频次 四.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编制电梯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义务,五 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第二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前,应当对拟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 可靠性。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全面评估和确认,确保其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运行.第二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维护保养计划,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三、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四。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定期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并存档,五.储备一定数量与维护保养对象相一致的常用配件,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有型式试验证明。六 确保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 在乘客被困报警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救援.七、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 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告知其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及时整改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及时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 八,对其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十五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书面确认,九。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四年.十,电梯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第三十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三十一条 从事电梯检验和提供检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工作。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格,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三 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四,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 从事电梯生产。经营.二 以检验.检测机构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三、利用检验、检测工作之便故意刁难电梯生产 使用管理单位,第三十四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三,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四.故障频率高、使用管理者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第三十五条.经安全评估后 电梯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应当出具可以继续使用的评估意见。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或者继续使用成本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应当出具维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换的评估意见 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第六章。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六条。市 县,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备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涉及电梯安全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将下列电梯列为重点安全监督检查范围.一 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三 故障频率或者投诉率较高的,四 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逾期未整改的电梯生产 使用管理 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记录电梯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第四十条。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所在地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一、电梯生产单位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许可后.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拒不改正、或者因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致使电梯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理的.三.项目建设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其责任的 四.建筑物或者建筑结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因素的,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电梯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不得推诿,第四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使用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将电梯管理档案完整移交接管单位的.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使用或者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不在岗的、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没有根据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的 四,停用电梯未设置停用标识和防护措施,或者未切断电梯主电源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的.二 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三、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不能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三十分钟内未及时救援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 旅游景点,会展场馆等。本办法所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本办法所称的、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使用以下情形的电梯、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二.主要部件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的电梯、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