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为适应城市布局的变化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监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范围为长春市规划区、包括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九台区 长春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二。功能区分类.根据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 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按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具体如下、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一级标准.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三 功能区划分、功能区具体适用区域及类别以、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附件1、为准。具体范围以其总体规划边界为准、如总体规划边界调整。以调整后边界为准.长春市规划区内新增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应按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300米缓冲带,缓冲带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一类区执行.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一类区的影响情况。确定其执行的排放标准的级别、四。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9,18号、同时废止,附件 1.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2、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附件1.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附件2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