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管委办公室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规定,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市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一.受案.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 是指没有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 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案件、对各种渠道举报,交办或转办的违法建设案件。各责任部门应立即受案 到现场核实,对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指挥中心督办的案件 各责任部门必须立即受案.二.立案 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对受理的案件.现场核实后应及时立案、三、查处.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查处违法建设案件。各区政府的相关单位发现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在每周五前以报表方式向区政府报告。载明违章人.时间。地点,结构,面积。形象进度和处理情况。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案件实行主要领导审核和包案制度,对重大或疑难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并及时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方式收取除正常罚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不得,以罚代管 和 越权保留.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在拟作出没收.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 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须致函市城乡规划局或其它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向市指挥中心备案.同意后,应将个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市城乡规划局或其它相关部门。并督促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在对违法建设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查处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案件 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可对继续施工的设备。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查处已建的违法建设案件。应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在查处已立案的遗留的违法建设案件时、适法应遵循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拆除价值5,000元以上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责任单位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按期履行的。责任单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级相关部门要经常组织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四 协调 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 要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与本区法院沟通,加强与区级规划,土地 公安.电业。供排水和监察机关的横向沟通、强化日常工作协调,建立联动 协调监督机制.争取工作支持。如遇疑难问题,需市政府相关部门解决的.可填写。违法建设案件协调解决申请表.并附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指挥中心 市指挥中心指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填写、违法建设案件协调解决审批表 经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查处.五 案件管理、市指挥中心对违法建设案件的日常管理 实行例会制度 例会可不定时召开。召集各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对案件的受理.立案及执行情况采取,对帐.的形式,由相关责任单位汇报未结案的案件进展和落实情况、对反馈已立案的案件 各责任单位要携带执法案卷备查,对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出据受理回执、会议同时进行个案讲评.工作通报 派发督办,责任追究和部署工作 为加强对违法案件的监督和管理。重要的会议由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领导参加。主管负责人主持、各单位相关领导参加.六,案件移交.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在辖区内发现不属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管理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填写.违法建设工程移交通知单 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七 督办考评。市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案件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考评 严格执行,佳木斯市城管委办公室违法建设案件督办和考评办法,八。责任追究,查处违法建设案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执行,佳木斯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