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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TRS_Editor。P.line,height 1,5 font、family、宋体,font size,12pt TRS_Editor、DIV line、height.1 5 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TD.line,height 1 5 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TH line.height,1 5,font.family。宋体、font size,12pt。TRS_Editor,SPAN、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 TRS_Editor FONT、line 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UL,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LI,line、height 1.5.font 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A。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 建筑设计和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 包括住宅、托儿所 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等建筑,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定.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退让规划控制线 建筑物 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其中最大退让距离为准。第七条在吉林市城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各类非工业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非工业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二.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非工业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临城市主要干道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四、涉及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通道,重要地段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时.必须满足相关要求。五 新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为市政公共管线及设施专属用地.小区配套管线不可使用,第八条,在环城公路以内 除必须架空改造的轨道交通线路,铁路及其接触网外、原则上不就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 应采取单塔多回的方式架设,采用钢管型杆塔以减少走廊占地面积,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 在中心城区内.供电.供热 供水,雨排 污排泵站等市政配套用房宜设置地下,第九条、幼儿园 小学属居民住宅区的配套项目。凡进行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幼儿园应按每3000,5000户配建一处,小学应按每10000,16000户配建一处,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民住宅区配建社区应设置老年服务 活动、中心 第三章。建筑间距管理.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除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主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 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4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主墙计算、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二.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第十一条。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 卫生和景观,对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道,气象台.军事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周围的建筑等 应当实行建筑高度范围控制、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第四章。住宅日照管理.第十二条.本市城区日照间距标准执行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当两栋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以下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涉及到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普通教室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二,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 当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 且短边对东 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12米,若建筑短边长度超过15米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三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四 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底部为2层或2层以上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按其实际高度减去被遮挡建筑底层非居住建筑高度后计算.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五。新建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 必须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且主采光面建筑间距不应小于48米,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标准如下 1.住宅日照标准不得小于大寒日2小时.旧城区筑日照面为东。西向的既有住宅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2,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标准不应小于冬至日2小时 3 集体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标准不应小于大寒日2小时,4。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 卧室、日照标准不应小于冬至日3小时,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5,中小学普通教室日照标准不应小于冬至日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由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6,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标准不应小于冬至日2小时、六,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 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七,对不满足本规定日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 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时数,第十三条,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一,临时性建筑,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三。山墙开窗,四、属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第十四条、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须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二、经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第十五条 日照影响分析范围遮挡建筑物设计高度的2倍距离为日照分析范围、第十六条,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同时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和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所用地形图纸须为由具备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现势性地形图.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 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者告知、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八条,一、在原有建筑的北。东,西侧建设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必须考虑原有建筑实施重建时的预留日照间距。二,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第五章,特殊规定。第十九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第二十条、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低层住宅容积率不宜大于1.10.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宜大于1,70.中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宜大于2。00、高层率不宜大于3,50、混合层住宅容积率在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范围内合理确定,第二十一条.本市城区高层建筑与绿色廊道应当沿主次干道向纵深方向布置,建筑控制高度不得影响周围自然景观并控制高宽比、高层建筑面宽不得超过45米,且两栋相邻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较大面宽的三分之二 丰满大桥至秀水大桥松花江两岸规划建设除满足相关规定外 还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松江路、滨江路沿线新开发高层建筑群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80米 两个高层建筑群最小间隔不得小于新开发高层建筑群连续长度 二,丰满大桥至蓝旗大桥 松花江左岸进深1,5公里区域内 为城市自然景观保护区,严格控制商业开发和住宅建设.乡、村建设用地的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三。蓝旗大桥至温德河口松花江左岸 应当按照规划批复的带状公园建设。四,江湾大桥至龙潭大桥、松花江右岸与滨江路之间区域.新开发住宅项目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0米,第二十二条。一,城区新建多层建筑的外墙装饰材料应以面砖为主、原则上面砖部分面积不少于整个外墙面积的70 二,城区新建高层建筑的外墙装饰材料应以面砖或真石漆为主,原则上面砖或真石漆部分面积不少于整个外墙面积的70.三,沿主要道路,滨江道路.吉林大街.解放路,北京路。南山街,东昌街。越山路 雾凇路,迎宾大路、长春路。住宅立面按公建形式设计并不得设置阳台.沿以上道路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材料应含亮化设计内容.夜景效果图,亮化布置图.四 特殊造型屋顶须报送屋顶设计效果图,附屋顶大样图,须注明色彩,材质 第二十三条。停车位指标应提高配建标准。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 已建成的建筑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时,其日照标准和建筑间距可按照当时规定执行、二、各类规划建设项目.除应当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其他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吉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吉林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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