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挖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挖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24日、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挖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挖掘工作 保障地下管线工程有序建设、文明施工.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城市地下管线挖掘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核发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许可及地下空间利用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市建委负责市级管理道路的城市地下管线挖掘计划的制定 审批以及挖掘道路复原等工作,并配合市规划局做好地下空间利用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市公用局负责结合道路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配合市规划局做好地下空间利用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下称 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挖掘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各城区 开发区住建部门在市建委指导下,负责区级管理道路挖掘计划制定、审批及挖掘道路的复原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建设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二 负责建设工程范围内现有地下管线 建.构。筑物的调查、记录工作、三,落实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四 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 市建委会同市公用局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急迫性优先,的原则.统筹道路与地下管线建设计划.一、道路建设计划、每年9月初.各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及道路养护单位将下一年度道路维护初步计划报送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管中心,市维管中心。各城区及开发区住建部门,道路养护单位 道路设计单位共同对计划维护的道路进行初步踏查,并根据道路始建年代,历年来的维修情况和道路排水现状等内容 于9月末形成下一年度道路建设初步计划,根据道路建设初步计划,由市建委组织现场踏查、于11月末最终确定下一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二.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对于道路建设计划内的地下管线建设需求.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对于道路建设计划外的地下管线建设需求。由市公用局牵头。组织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每年8月底前,各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将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送市公用局,市公用局对报送的各路段地下管线建设需求进行审核把关 力争做到各管线建设同步实施。并于9月末形成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初步计划,每年12月初,各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下一年度全市道路建设计划 适当调整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公用局,市公用局于年底前统筹确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报送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园林局等相关部门,第六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市,区两级道路挖掘计划.区级管理道路挖掘计划确定后 各城区 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初将计划上报市建委 由市建委审核后于3月末统一下发、第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完成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后。方可挖掘。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涉及挖掘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局批准.对于道路挖掘计划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申请,各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第九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市政道路巡查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对道路进行巡查 及时将私自挖掘,不按照审批时限 面积挖掘等违法行为报送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与行政执法部门保持联动、及时将道路挖掘审批情况告知行政执法部门 便于巡查发现问题和依法查处违法挖掘行为、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挖掘的施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建委每月对各城区,开发区道路挖掘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道路挖掘是否按照计划进行审批、并对各城区.开发区道路挖掘管理工作进行月度考核 并将全市道路挖掘情况上报市政府.第十一条、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不得挖掘 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按照。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突发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 可以先行施工 同时向市建委 市公用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因城市地下管线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其他市政设施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工程挖掘施工工期.现场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第十四条.管线工程覆土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 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在管线竣工核实时提交给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将管线数据纳入长春市地下空间利用综合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挖掘管沟回填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回填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压实度检测 回填时 可采用原土,石屑 混沙或硬质材料回填,但应当分层夯填,碾压或水沉,回填压实度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进行回填,第十六条,道路复原时、应当按照原有道路结构,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方砖步道.理石板步道。砂石路、绿化带等,对挖掘道路进行复原。道路复原过程中、道路复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全过程旁站的方式。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理工作,第十七条、在繁华路段和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 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间 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封闭道路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布通告、影响交通横断挖掘路面的复原工程应当安排在夜间施工、早5时开放交通.横断挖掘路面的应在24小时内恢复完毕。暂时无法恢复的,须用钢板覆盖,其他道路挖掘,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3日内恢复完成.挖掘超过100平方米的 应当尽快复原 一时无法复原的、应当采用相应临时措施.如钢板覆盖,保证路面畅通.施工现场应当全部围挡.挖掘单位之间的封闭围挡.应当衔接无空隙.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路面恢复施工时。应当遵守道路施工相关技术规程,严禁雨天进行沥青混凝土施工,冬季修补掘路面层、可采用混凝土预制砌块、或冷拌沥青混凝土修补平整、可在气温转暖后再做二次修复、第十九条。挖掘复原工程完工后,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复原单位进行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复原单位负责返修,挖掘复原的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复原单位负责保修,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