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2009年6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障和加快电网建设 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网,包括高低压变电所.站、输电线路和配电网络、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及县。市 区政府设立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承担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电网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城建.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电网建设相关的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 负责管理范围内电网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第五条,电网建设应当适应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并适当超前发展,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体现现代化电网建设的要求.第六条,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分别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对变电所。站。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用地.用海进行控制和预留,修改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电网规划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的意见。并相应修改电网规划,第七条,电网建设项目由电网企业根据电网规划并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 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第八条.对电网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对变电所 站,用地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输电线路,含杆。塔基,占地可不办理征用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只由电网企业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做一次性经济补偿,第九条,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自立式铁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一米计算。二,电杆、拉线铁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二平方米计算 三.杆.塔基础的围堰,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第十条。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的,其范围按照国家或者电力行业的规程.规范确定,具体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组织 补偿标准依照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对五百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项目应当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二百二十千伏电压等级的项目应当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一百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项目按一般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电磁辐射免于管理,第十二条 电网建设及其相关项目需要行政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决定或者报上级机关决定、电网建设中的特殊项目需要行政审批的。可以根据市政府的要求采取特殊办法处理,第十三条,电网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占道费、临建费。砍伐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修复成本收取,绿地补偿费按照修复成本收取、或者由电力企业按照原标准对绿地进行修复、第十四条。建设或者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建设城市地下公共管廊时。应当统筹考虑电网建设通道。预留电网建设通道空间,或者根据电网企业委托将电网建设通道一次性建成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新建电力架空线路需要跨越铁路。公路,航道但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 因施工需要临时通过。使用单位所在区域或者农田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第十六条,新建大型建设工程以及成片改造旧区,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取得电网企业的供电规划方案,第十七条,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调整电网规划、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 应当征求电网企业的意见、给电网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第十八条、市政,绿化,公路、铁路 航道。水工程、桥梁等设施建设与电网建设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为依据进行协商,由建设规划后被批准的一方或者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第十九条。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批准影响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二 非法阻挠电网建设施工 三,未经批准在拟建电网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从事种植活动 四,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 或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五,其他影响.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影响.妨碍电网建设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恢复原状,违法行为人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