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6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 是指组成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配套设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资源共享、确保通信设施安全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 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 优质的电信服务,听取用户意见 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偏远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电信普遍服务.在建设.用地、补偿 供电等方面提供支持,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告知通信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第七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避免重复建设 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九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通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 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 城镇规划中确定入地路由的。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设置通信设施,一.开发区 园区 二,机场,车站,三。学校。医院,公园.文化体育场馆,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住楼,商场,人防工程。五.旅游.度假景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以及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应当纳入主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主体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桥梁.隧道等、应当事先与省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配套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事宜。第十二条、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 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其他公共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地,用电 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配套的通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将配套的通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文件未经备案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乡 镇.以及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配套的通信设施优先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管道 杆路,室内分布系统、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 应当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 已有的通信设施满足条件的 应当共享。鼓励交通道路。广播电视、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与通信设施建设共建共享 省通信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利用,第十五条。通信线路通过或者跨越铁路、公路 河道 林地 桥梁。涵道 地下通道。城市道路 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等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单位应当提供通行便利,第十六条、通信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通信设施施工单位在通信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文明、规范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 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除场地租赁费及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商住楼,办公楼 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通信设施建设的行为,一、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杆路 设备.工具 器材.标识等,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切断施工电源 水源,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查处,第三章、安全保护 第二十条,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对通信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通信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能力.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在通信设施或者围墙,栅栏等处设置警示标识 标明所有权人,警示内容等信息。通信设施所有权人进入放置通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通信设施周围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架空设施保护区 城镇区内 外架空通信光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二,地面设施保护区、室外通信设备及配套设备水平向外延伸1米.野外通信基站.机房.杆塔.水平向外延伸3米.三,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通信光缆两侧各3米.第二十二条。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沙.取土.堆土,采石.钻探.打桩,挖沟,倾倒垃圾 矿渣或者腐蚀性化学物品.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三,点火烧荒,爆破 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一 侵占。盗窃 损毁通信设施,二,干扰或者中断通信设施正常运行、三.擅自改动、迁移通信设施.四,在通信铁塔。杆路,基站等通信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搭挂物品.拴系牲畜.五.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拉线或者进入地下通信管道、通道,六,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通信设施电力供应.七 移动,涂改。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标识。八。向通信设施抛掷物体.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经依法批准实施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通信设施安全防护等费用,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建设 规划调整等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就经济补偿,设施防护,选址重建等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需要重新建设通信设施的 应当先建后拆、确保通信畅通、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线路等通信设施交叉 跨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距离.不能保持规定安全间隔距离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措施。保障通信设施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在应急情况下进行通信设施抢修时.可以在道路 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市政、园林。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施工结束后.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通信车辆 经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第二十七条.通信设施报废后.向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销售的 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送交具有蓄电池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收购废旧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的规定.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和废旧通信设施的来源、规格.数量等情况 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将配套设置的通信设施随主体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或者验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并处该项目中通信设施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配套通信设施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或者妨碍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阻断通信、阻碍通信设施建设或者维护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通信设备 是指基站,中继站,微波站,地球站,直放站 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 WLAN,系统 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二、通信线路。是指通信光,电 缆。供电电缆等,交接箱 分,配 线盒等 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 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三,配套设备 是指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 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 太阳能电池板,油机 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