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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实施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台儿庄古城以及相关区域从事建设 保护,管理 经营,游览.文化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枣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三,组织研究 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四 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 与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在台儿庄古城内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 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卫生 文物保护,文化市场。价格,食品安全管理和渔业管理工作中有关电鱼或者毒鱼方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第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物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利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依法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其他职责,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做好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将台儿庄古城城墙外。康宁路以东.古运河以南 运河北大堤以北 区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委托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第七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有关部门驻点联合办公机制、加强实施行政许可 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全过程监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台儿庄古城景区信息共享机制、台儿庄古城运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台儿庄古城景区信息、第八条.枣庄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儿庄古城专项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台儿庄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保护经费由台儿庄古城经营收入、台儿庄区财政预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民间资本投入。社会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构成、台儿庄古城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每年留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专项保护经费、专项保护经费专款专户管理,由台儿庄古城投资机构使用。每年应当上报,公示一次,接受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九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研究,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 鲁南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台儿庄古城运营机构应当重视台儿庄古城文化建设和文化展示 加强台儿庄古城街巷,桥梁 庙宇和文化展馆等文化空间,文化设施品质的提升。形成台儿庄古城文化品牌、第十条,台儿庄古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驳岸 码头 水系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维修、改造,确需维修,改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维修 改造概况。二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三、施工人员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从业经历证明、四,施工图纸和施工效果图、五、维修、改造使用材料清单 六。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台儿庄古城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店铺装修方案,并按照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管理要求装修店铺,店铺装修方案应当融入抗战文化.运河文化 鲁南文化的理念。包括下列内容,一 施工图纸和设计效果图,二,牌匾,招幌和楹联设计方案,三、给排水。油烟处理和外挂设施施工方案。四,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具体措施、五。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管理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装修竣工后应当向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店铺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台儿庄古城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在台儿庄古城内接入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等设施的 应当经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同意。并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概况,二、施工图纸和施工效果图、三。保证施工质量 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具体措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儿庄古城历史档案 建筑档案.基础设施档案和经营管理档案等档案资料的管理,建筑档案和基础设施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七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台儿庄古城室外噪声管理,台儿庄古城室外噪声六点至二十二点控制在五十五分贝以内 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控制在四十五分贝以内、第十八条 台儿庄古城及其周边区域一百米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一,举办节庆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 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 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征得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台儿庄古城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提交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店铺装修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 不得施工.擅自施工的,由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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