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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49号,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业给市政府2005年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政高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提高节能建筑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墙体材料应用和管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工作、第四条市和区 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 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推广应用。第五条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坚持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新建与改建并重、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省,市建筑节能设计地方标准,居住建筑应当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和省,市节能设计地方标准、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省 市节能设计地方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 监理并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采用先进 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 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第十条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后30日内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进行备案.第十一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和门窗按照规定进场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不得在工程中应用.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技术标准 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第十四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第十六条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逐步禁止生产其它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第十八条建筑工程不得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禁止设计和使用其它粘土制品墙体材料、建筑非承重墙体。构筑物。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设计和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第十九条推广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屋面和楼梯间的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 二,高效节能门窗及其保温隔热,密闭技术和产品.三。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四.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产品.五 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 遮阳与通风设施应用技术和产品,七。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第二十条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石膏砌块和条板、三 非粘土类烧结砖,四,轻质墙板。复合保温墙板.整体式墙板、五,高掺量的利废制品。六.其它不含粘土成份的新型墙体材料。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中应用的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设计,施工,验收标准 无上述标准的 应当通过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的技术论证.市建筑节能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推荐、限制,淘汰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第二十二条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 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对在推进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施工、监理.组织竣工验收、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设计单位不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施工图审查资格、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使用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门窗 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不按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实施监理 或同意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与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区别设计和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对设计和使用的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沈政令 1998。9号 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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