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职能,推进土地资源要素精细化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是指对全市拟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签约前从产业导向、投资产出,节能降耗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分级配置土地要素 第三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资委.负责全市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工作,市土资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市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日常工作 市 区 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区。土资委.负责本区域内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工作,第四条 建立分级管理模式,一,市土资委组织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用地规模5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综合评估工作、或者委托区土资委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级配置土地要素。二、海陵区 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土资委组织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综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分级配置土地要素,同时报市土资委备案,三。兴化市,泰兴市.靖江市和姜堰区土资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综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分级配置土地要素 按季度报市土资委备案,四,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 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重大产业项目拟在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落户的、市土资委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组织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分级配置土地要素.第五条,拟评估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 由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定期向土资委办公室报送项目投资计划书.一.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二。技术改造类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三。新建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由经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项条件由发改部门负责审核,投资计划书内容包括,投资主体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 生产设备,工艺 产品。建设周期 用地规模、预期产出效益等。投资主体应当对投资计划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综合评估的主要指标,一 产业方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节能与新能源等战略性主导产业、二,投资水平。1.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 亩,其中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80万元,亩.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350万元 亩。2、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占比80。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引导其使用高标准厂房,一般不单独供地.扩建项目除外.三 建设规模 1、容积率不低于1.0 2,直接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 3,用地规模50亩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高于12个月、5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高于24个月、在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土资委批准。建设周期可以适当延长,由市或县级市.含姜堰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四、产出效益.1.工业项目竣工后,应当在6个月内投产.特殊行业经同级土资委批准的除外.2、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8万元,亩,其中省级开发区不低于12万元、亩。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15万元,亩,3 开票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260万元。亩 其中省级开发区不低于400万元,亩.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500万元,亩。五,其他指标。企业实力 品牌商标、高新技术.就业人数.发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等。第七条 评估程序.一、建立专家库、市 市,区、土资委分别建立工业项目综合评估专家库、成员包括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住建.规划 商务.环保、安监,法制等部门专家和特邀相关专家。二。定期评估,定期召开项目综合评估会议 由同级土资委根据项目情况 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评估工作 三。分级标准,根据评估结果 将项目划分为优先保障供地,调整优化核减供地.限制供地三个级别 第八条.同级土资委根据评估结果 确定土地要素分级配置方式,一 优先保障类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占补平衡指标.应保尽保,二,调整优化类项目.结合专家评估结果、对项目的选址,用地规模 投资强度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对优化后达到要求的.予以供地,三,限制供地类项目.一般不予供地,第九条、健全综合评估后续保障机制。一。完善合同约定。对同意供地的项目。各开发区、园区 乡镇、街道.应当将项目评估所确定的投资水平、建设规模、产出效益等约束性指标纳入招商引资合同,国土部门将部分重要考量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按土地出让价款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将缴纳履约保证金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在竣工.达效两个阶段按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三,实行项目全程跟踪评估.建立项目全过程跟踪评估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联合竣工验收,并对投产达效综合指标进行评估,强化对招商合同的履约监管.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泰州市工业项目综合评估细则,由市国土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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