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6月30日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 河 湖、荡,湿地等各类地表水体 地下水体和水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的水环境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着力提升水环境质量。第四条.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市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统一部署水环境保护工作,解决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承担水环境属地保护责任、负责水环境保护的措施落实,日常巡查,协助执法等工作。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保护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承担政府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河湖整治 水量调度,水文化工程建设、涉水文化遗产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城乡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和维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处置、城市绿地建设与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渔业养殖污染的防治.农村绿地,湿地建设与保护等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海事、港口。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及内河港口。码头。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区域水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区域环境综合管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市场化运作,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水环境信息的权利、负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 减少水环境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第八条。饮,备.用水源地实行属地保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饮、备、用水源地建设.负责其日常保护 违法行为查处和应急保障等工作,长江饮用水源地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地保护工作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的责任,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 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长江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九条.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备.用水源地的水质保护工作。明确引江河.新通扬运河、卤汀河.泰东河等重要清水通道沿线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保护责任.保证饮 备 用水源地的水质.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能以长江作为饮用水源的地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和所在地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实现长江作为饮用水源的全覆盖,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 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备,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以及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在饮,备,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一。设置排污口。二,排放,倾倒和堆置工业废弃物、垃圾.粪便 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三.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和车辆进入准保护区,四 设置煤场 灰场。垃圾场,垃圾填埋场,五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行为和活动、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在饮,备,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除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和活动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一。围垦河道和滩地。二、在水域内采砂,取土、三,从事围网.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四,设置船舶停靠区,场、锚地。设置水上餐饮 娱乐设施、场所。从事旅游活动.五、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行为和活动、六.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在饮。备。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和活动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游泳,垂钓。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三 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四.运输其他危险品的船舶未经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未采取防渗,防溢,防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进入一级保护区,五、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行为和活动。六.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各类涉水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和环保准入条件、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具有水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被检查的排污单位采取阻挠,推脱,拖延等方式.妨碍现场检查的。视为拒绝现场检查.第十六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标志牌、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责任,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对排污口定期巡查制度,实施统一管理,第十七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以下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利用蒸发.蒸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二、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三 以其他方式不正常排放水污染物.四 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第十八条、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城乡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分流设计应当纳入施工图审查.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除楼顶屋面公共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 厨房,车库的排水管道等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第二十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面漂浮物的清理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水面漂浮物清理、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保证水面清洁、禁止向水域内倾倒 抛弃工业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第二十一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 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水生态健康养殖。工厂化池塘生态系统养殖、节水养殖等技术。减少养殖废水排放。降低水产养殖面源污染、第二十二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由所在地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停止生产、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由养殖者实施达标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河道,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设施,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养殖户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实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第四章,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 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市 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 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第二十四条,垃圾填埋场和含有贮存液体化学原料 油类的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范采取防止渗漏、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措施 防止污染地下水.并定期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从事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破坏地下水资源、深层地下水井停止使用二年以上的应当采取封存措施 停止使用五年以上的应当封填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禁止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 禁止擅自填埋河湖.沟塘或者在水域设障、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 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影响程度。同步规划并按照不低于等效比例兴建替代水域工程.合理补偿水域面积。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轮浚制度、明确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逐步治理断头河。死沟塘.黑臭河道,清除阻水障碍、保持水网畅通.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七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级以上河道的护坡、护岸管理工作 推动建设生态植被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禁止扒翻种植、防治水土流失,水体污染,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生态保护的需要,将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为重点水域保护区.向社会公布 一,涉及饮,备,用水源地的河流 重要清水通道。二.重要涉水风景区,三。重要湖泊、湿地 四,重要引水通道 五、滨江生态保护区。六.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等涉水文化遗产,七。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或者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其他水域。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水域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重点水域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不得新建,改建 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活动、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在重点水域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保护区水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其他重点水域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 水行政 公安,农业,渔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在饮.备 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和堆置工业废弃物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 倾倒和堆置垃圾,粪便的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倾倒和堆置农作物秸秆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和车辆进入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 在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围垦河道和滩地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在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采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 在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所在地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六 运输其他危险品的船舶未经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未采取防渗。防溢,防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进入饮 备 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法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标志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水行政。农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给予相应处罚、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处罚机关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域内倾倒。抛弃工业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向水域内倾倒.抛弃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 向水域内倾倒。抛弃农作物秸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报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关闭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养殖户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所在地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填埋河湖。沟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水域设障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在重点水域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活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 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二,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三,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 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