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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冀水建管.2016、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本省境内的防洪减灾 农村水利 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水能资源开发、水利部门能力建设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河北省 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考核制度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 勘测设计,咨询 监理,施工,设备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施工 设备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 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 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经费应满足工作需要、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 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 技术标准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质量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勘测设计 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质量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 督促项目法人 勘测设计,咨询、监理 施工。设备制造、质量检测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 做好监督抽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 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第三章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组建 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和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通过法定程序选定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单位后,在签署的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 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质和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执业必须持有合法的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监理单位执业登记。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参加工程质量检查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在监理月报中.应包括质量工作的内容.第二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验收 第五章,勘测设计,咨询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水利勘测设计 咨询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咨询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勘测设计,咨询单位不得将勘测设计、咨询合同转包,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或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业务.第二十九条.勘测设计,咨询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咨询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勘测设计、咨询单位应按合同确定的勘测设计.咨询周期进行勘测设计和咨询 不得擅自推迟提交勘测设计文件和咨询报告,勘测设计,咨询单位应对勘测设计文件,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 并应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第三十条,勘测设计和咨询报告的质量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必须要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和水利规划。二。设计 咨询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 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三。勘测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相应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规格 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第三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六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须依据国家 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 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对工程的分包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批准。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 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覆盖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九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四十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四十一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及中间产品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频次须满足有关规定,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第四十二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十三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第四十四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 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 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第四十六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八章,质量检测.第四十七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第四十九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力筹措资金.有序推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在项目竣工后,积极创造条件.对工程实体质量开展检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 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章、其、它、第五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利工程质量奖励制度 对获得优质水利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奖励,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 树品牌的理念.第五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 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第五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省水利厅在河北水利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布质量举报电话、传真、信箱 第五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并自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省水利厅在河北水利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对不良行为进行公告,第五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通过举办展览,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增强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 提升全行业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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