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 等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主要对质量检测单位和检测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 分场所。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及其检测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对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第三条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质量检测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检测的规范,技术标准、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材料 中间产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测的内容 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项目法人委托检测规范,DB32,T.2707。的要求,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和检测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2334,的要求,检验数据应当真实,检验记录应当完整,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件及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 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工程实物质量进行平行检测 对施工单位开展的有关检测活动进行跟踪检测。相关工作应当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DB32,T、2708.的要求。需要通过试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建设单位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和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之间,不得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江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省境内乙级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检测单位在本省境内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开展检测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九条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具备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第十条检测单位相关人员应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条件,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 且持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所要求的人员配备.检测能力要求 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等级标准条件,其中每个类别甲级检测单位检测人员至少15人,中级以上职称至少7人。乙级至少10人.中级以上职称至少5人,二、具有开展检测业务的固定场所和设施环境 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三。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四 配备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其中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检测人员和设备。与母体检测单位或其他分支机构不交叉,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开展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过计量认证能力范围和母体批准的水利资质类别范围。第十三条检测单位设置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计量认证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情况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主要包括.一,母体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二.办公及检测,试验场地的证明文件、三 工商营业执照,四,计量认证证书.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 身份证 岗位证书,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八、母体对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自身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以上资料分支机构应当留存备查,第十四条检测单位设置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以下简称分场所 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检测单位母体工商注册在县级的、设置的分场所.不得超过注册地所在县域范围。二。检测单位母体在设区市级及以上的.设置的分场所,不得超过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域范围.第十五条检测单位除母体以及上述的分支机构和分场所外 不得以其他形式设置场所对外经营和承揽检测业务并开展检测试验,第十六条检测单位设置的工地试验室、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二、检测项目和参数。负责人,印章和期限等,应得到母体检测单位授权。三,管理体系应纳入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由母体检测单位直接进行管理 四、检测人员需持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第十七条检测单位设置的工地试验室仅限于开展委托方工地现场的检测试验。不得对外经营和承揽检测业务 在取得计量认证证书之前.工地试验室不得进行任何检测试验。所有检测项目应在母体单位进行检测试验、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分支机构,分场所和工地试验室等机构进行管理,并对其检测行为负责、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宜在工程现场设置工地试验室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以满足混凝土,砂浆等试件的存储.养护条件,可自行配置.也可委托配置,主要用于,一,必须或有必要在工程现场开展的相关试验。包括岩土工程类土工含水率,泥浆比重和稠度 混凝土类拌合物坍落度,含气量等。二,简易量测 包括高程、平面位置,几何尺寸等,三 原材料、混凝土 砂浆试件等试验样品的制备.存储和养护,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设置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验室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人员必须熟悉检测业务,二,根据需要设置混凝土和砂浆试件的制备和标准养护条件设施环境、三。根据需要配备环刀.烘箱,称量设备 泥浆比重计和稠度仪等一般土工试验设备以及含气量测定仪、坍落度筒等、且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四、建立相应的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并纳入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规模较大 技术较复杂的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提高试验室配备条件,以满足工程需要、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试验室,应当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对工地试验室的设备配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试验项目和参数等进行核查确认,第三章检测行为管理,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独立 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确需分包的应经委托方确认同意、第二十四条检测单位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应详细全面。检测内容。执行标准 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应具体明确.第二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唯一性负责、第二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以及检测报告应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 不得随意抽撤,涂改,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相关人员与岗位职责应当一致,涉及见证的应注明见证人员信息。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对所有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参数的资格能力进行确认,建立检测人员和参数对应表,检测参数和人员对应表,每个检测项目 参数应由2名及以上检测人员承担,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将不合格台账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九条检测试验标准宜优先选择水利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检测单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为 一 是否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资格标准,二 是否超出资质资格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 是否有违法转包、违规分包行为.四,是否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 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对检测机构及所有工地试验室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委托方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对比试验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 责令改正,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单位。第三十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检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各检测单位以及设置的分支机构.分场所,工地试验室以及人员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将机构和人员等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录入信息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 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第三十六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视为失信行为 一 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质资格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五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包括在两家检测机构任职,检测证书无效,有虚假信息等,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 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检测单位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参照.江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苏水规 2014、3号,执行、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对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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