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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障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申请代理工程招标业务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种、甲级和暂定级资格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乙级资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初审合格后 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四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复审年检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有效期满3个月前 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资格证书,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生效、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严禁在申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凡是以虚假材料申报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招标代理资格的 一经发现,立刻取消已获得的招标代理资格。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应依法 依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市本级,包括新城区。高新园区.银州区、开发区,铁岭县 项目必须在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其它县 市,区应在设立的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中心或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 不得超越资格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从事代理业务,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卖或涂改 不得采用不正当行为取得招标代理业务.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与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采取回避制度,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计价格。2002 1980号,文件精神。第十一条,凡外埠的招标代理机构到我市进行招标代理业务.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先到省建设厅办理入辽手续。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且核准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应主动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依法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记录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管好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资料。技术档案及委托合同,随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在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工程所在地交所在地分中心,公开交易,不得自行选择交易场所,规避和脱离监管监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所代理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活动应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第十五条。不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加强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对于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第十六条、对于资格有效期内二次以上被计入不良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延续审查时不予以通过、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严格依照有关法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情节轻重.对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给予取消招标代理机构或缓审处罚、对于甲级招标代理机构 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予取消资格。降级或缓审处罚 对于暂定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定级并取消申报资格,第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 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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