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邯建城 2018,43号,各县.市。区,住建局,邯郸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冀南新区规划建设交通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邯郸市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附.邯郸市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细则.邯郸市建设局2018年3月9日,邯郸市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秩序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风景名胜区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法人代表为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防范措施,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保卫措施 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四,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带隐患作业和运行、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规定的容量接纳游人、超出容量时 要采取错峰参观措施.并加以安全保护,第七条,风景名胜区举办大型集会,游览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承担第一责任 活动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集会 游览活动 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举办大型集会.游览活动的风景名胜区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保证畅通、三,必要时在场所入口处按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立安全疏导缓冲区.四 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五、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应当与举办活动的要求相适应。第八条,风景名胜区要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关责任人和职工能够熟练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一旦发生异情,在及时处置的同时迅速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在遇有黄金周、主要节假日及大型活动等重点时期、景区,景点如展室 桥梁,狭窄路段等处人员过多.室内达到1平方米。人、室外达到0,75平方米,人.或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景区,展馆 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正常开放时要派专人随时掌握景区内的人流量.确保游人安全、第九条。风景名胜区要加强对缆车,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行 风景名胜区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风景名胜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和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文物,古树名木 名胜古迹等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有关文化资源,自然资源的保护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船,缆车、索道等交通游览设施及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不得运营、各类交通游览设施及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各类设备 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 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维护检查周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旅游旺季时应每天进行维护检查,第十三条,在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应当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并应专人负责。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道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及时维修.并结合风景名胜区特点.配合有关部门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进行禁行,限速.警示等交通标志,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 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严格贯彻有关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 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并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每年检查维修保养 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 易爆物品的严格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二,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三、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 烧纸,焚香时。必须在配有消防设施,设备的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四、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五。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六,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制定相应的林区防火管理办法 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并设专人管理.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一.风景名胜区内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一般每年不应少于二次。一般情况下,室外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半年一次 室内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年一次,清扫和检修的内容,清扫电器设备上的尘土.进行电缆遥测和接地遥测,各部连接点和接地处的紧固情况.检查油式变压器是否缺油、二、安装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接线和安装,任何部位的线路 闸箱,开关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除电工外不许任何人擅自接电源或接线增容。三,所有电器设备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不准任何人擅自拆卸 移动,需要移动,保养维修时必须由电工办理。第二十条,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一次对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市建设局每半年至少一次对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