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数字城市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 74号,精神以及河北省地理信息局、辛集市人民政府双方签署的,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共建共享合作协议书。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1日.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 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 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地理空间框架是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及其采集。加工 分发、服务所涉及的政策 法规。标准 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 是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 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数据目录与交换体系 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 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其中、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是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核心,也是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是宗旨.共建共享是关键.基础设施是支撑。政策法规标准是保障 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是数字辛集。智慧辛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 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等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为成员的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应用顺利实施,二 指导各成员单位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地理信息局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推广应用及更新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目录发布,分发服务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管理,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审核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会同市工信局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的建设,管理.六.负责公共平台在市级的推广应用工作、第六条。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共平台的运行维护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公共平台的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二,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并提供共享服务。三 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第七条 住建,民政,公安,交通.城管 环保,工信,旅游.水务等部门,供电.供水 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 以及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编目、二 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使用权限.三。及时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并负责定期更新。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将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建设更新维护经费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综合预算、审查财政性资金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政府采购工作,避免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公共平台的保密工作、确保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标准体系建设、一,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的制定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河北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辛集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用户,技术,应用等方面的需求因素进行适时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第十一条,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一。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 大比例尺地形图 卫星遥感影像、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电子地图.地名地址,地理实体数据、城市三维模型等数据.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集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通过离线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数据有深入应用的部门在涉密的网络环境下使用。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 其内容包括电子地图 地名地址、地理实体数据、数字正射影像图.城市三维模型等数据 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数据保密处理后形成的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该数据集为非涉密数据,通过政务网络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3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实施空间化后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集为非涉密数据,通过公共平台提供给相关部门或者社会公众使用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或单位的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其内容包括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影像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部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中的敏感信息进行处理后形成的数据集。该数据集为非涉密数据 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地理信息在线服务.二.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其中.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和更新维护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权限分别建库和更新维护 并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或单位的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第十二条、公共平台建设,一 公共平台依托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二。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河北.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市级政务网,涉密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并同时做好与省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互联互通、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 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均应在公共平台下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应用.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管理第十三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第十四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辛集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及时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综合预算。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得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进行财政性投资,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开展一次覆盖城市规划区的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的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年开展一次城市规划区大比例尺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局部更新。每三年开展一次全面更新,每年开展一次电子地图,地名地址,地理实体,城市三维模型数据更新、三。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制度.除为政府及所属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评价。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 为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为军事部门用于国防建设等实行无偿使用外、均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更新周期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保持同步。第十六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 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 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在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更新周期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交换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 供需求者了解,查询.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涉密网 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 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国家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三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 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 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五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实施,第二十六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第六章、平台应用与维护第二十七条.公共平台提供 在线地图.标准服务 二次开发。专题应用和运维管理.五大功能、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公共平台高效运行,对公共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公共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 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 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应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部门,要结合公共平台进行开发应用,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第二十九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共建共享协议.由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提供接入服务、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按无偿使用原则提供服务,其他企业单位按有偿使用原则提供服务.第三十条 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中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一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三、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集成,管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三 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辛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