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验收告知,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个人.报送竣工档案的要求,市、区.县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报送竣工档案有关事项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第三条 指导检查,建设单位 个人。在建设项目申请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归档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法规规章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分标段或分单位工程实施建设的项目 应及时跟踪检查 检查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该阶段建设完成时应保存的档案.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检查记录单 上做好记录。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个人,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整改告知单.在竣工验收阶段检查合格的,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第四条,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土综合验收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也可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土综合验收时。一并提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转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电子档案光盘,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受材料时应当出具收件凭据,第五条 验收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 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也可协商确定补正材料期限,申请人补正材料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验收标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DG。TJ08、2046。2008,第七条 审查决定、经审查、建设单位 个人.编制的城建档案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作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决定书 并颁发.建设项目 工程 档案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合格决定书.告知验收不合格的理由及有关复议诉讼权利.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八条 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无偿报送有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逾期未报送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催交通知书。第九条,文书归档.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的法律文书 应当使用本规定所附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形成的行政文书按要求做好归档,第十条.送达。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送达应当填写 送达回证.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及文书规定,沪规法.2008、944号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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