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 6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省厅制定了 吉林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吉林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7月4日 吉林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在调查摸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 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 定期考核 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四。明晰产权 维护权益,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 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遵照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 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五、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 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拟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除符合 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地政府积极性较高 二 能够保障开展试点工作所需资金、三.试点区土地权属明晰,无纠纷,第五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专项规划审查,试点项目核查 下达建新指标和考核监管 市.州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市.区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组织试点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试点专项规划 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 上报审核,具体组织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及完成试点项目在线报备,开展试点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第二章,专项规划、第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指导。按照、通知,规定 组织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及逐年变更成果。补充调查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统筹安排全域复垦利用项目区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第七条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总则、包括规划目的 规划任务 规划原则 规划依据,复垦范围和规划期限.二,规划背景和基础.包括宏观政策背景 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现状分析.面积,类型.分布.质量状况、权属状况等,复垦可行性分析、适宜性评价、潜力分析.复垦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三。复垦项目的布局.规模,用途和进度安排,复垦质量要求及复垦措施,四.建新用地的布局、规模和利用方向、五、复垦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渠道,六、规划实施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情况评价等,七,保障措施、包括行政保障措施 资金保障措施 技术保障措施和公众参与.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编制说明,其中,规划图件包括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现状图、复垦潜力分布图、复垦利用规划图等。第八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论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审查论证意见批准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审查论证意见时。同步下达复垦利用计划指标。第九条。经批准后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严格实施,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按原报批程序批准,第十条、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专项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专项规划上传在线监管系统进行备案 第三章。复垦管理。第十一条 县 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下达的复垦利用计划指标.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项目区概况、包括土地利用状况,待复垦地块规模,权属 布局 利用方向 二 复垦的目标任务、包括复垦各地类规模,复垦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和措施,三,建新地块 包括位置 地类 规模及土地质量等级情况,四,土地供需平衡分析,包括可复垦地类面积,质量与建新地块地类面积、质量的对比分析.五 复垦工作计划及费用安排 六。保障措施,包括权属调整及复垦地块管护措施.七,附件资料 应包括,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证明材料。土地权利人同意复垦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附具该集体经济组织或使用权人出具的同意复垦的材料.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出具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复垦的材料.拆旧复垦协议、图件资料,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第十二条,县 市 区、复垦项目实施方案需征求市,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扩权强县试点县,市 复垦项目实施方案需征求国土资源厅意见 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拟复垦利用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进行实地踏勘,核实权属 地类、面积。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必须严格实施,因规划修改等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应按原程序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复垦项目实施期限自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至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当依法依规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做到程序合法 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第十五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有权属争议的地块 不得纳入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做好变更调查 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并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非国有土地可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确保有效利用、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第十六条,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复垦资金 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整合各项有关土地复垦整理的政策资金用于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 第十七条、复垦土地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 2013、和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有关标准、涉及复垦为耕地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复垦面积和新增耕地面积进行勘定,对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第十八条.复垦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验合格的,由市,州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核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验收结果及时上传在线监管系统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验.验收 应商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参加,第十九条,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县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五年内对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跟踪监测,加强后期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质量和有效利用、第四章。建新管理 第二十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建新计划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重点用于试点县.市 区、城镇工矿 民生工程、镇村联动和新农村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省下达的建新计划指标.编制建新方案。建新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项目区复垦指标核定情况 二、建新地块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预期收益。三 建新区占用耕地与项目区复垦耕地面积,质量对比,四.农民安置及补偿情况 五。附图.第二十二条,建新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可以与经验收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区一起,经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整体审批,可不再办理农转用审批,建新区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允许建设区内确实不能安排的、也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但必须按规定做好规划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建新区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三条,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 须做好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 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十四条、市,县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审批供地、节约集约用地,第五章,监管评估.第二十五条 试点县。市,区、应将专项规划审批、复垦项目实施和验收及时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线监管系统,进行备案,未按要求完成在线备案的项目区不作为认定依据,第二十六条。在线监管系统报部数据。严格执行,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由市 县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试点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区管理台账 对复垦和建新利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第二十八条,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定期对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受理下一年度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申报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吉林省关于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