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取水许可监管办法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加强取水许可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结合我厅实际 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省水利厅负责对省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对各类非法取水行为进行查处,承办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监督取水行为是否属于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情形 二、对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依法开展以下监管工作,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进行查处,2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3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4,对拒不执行审批部门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进行查处。5.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等进行查处。6。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情形进行查处,7。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以及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擅自停用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五.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六,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七.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三、监管工作机制、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国家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行为实行许可制度.符合取水许可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取用水行为前须主动向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省水利厅同意后方可从事取用水活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 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计划,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采取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力度,每年按照不少于20、比例随机抽查。对重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二,监督形式和要求.1.专项执法检查、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取水行为,取水许可手续、取用水资料 取水计划.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用水工艺,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2 日常检查,包括按计划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检查。1,群众举报的.2,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3 案件查办中涉及的.4,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5.限期整改未完成的。6.因其他原因需要在计划随机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检查的、3 约谈负责人 在取用水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未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进行约谈,4,责令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四,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1,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2。在办理取水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 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在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3 对省管新登记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实际从事取水许可行为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于登记事项,在1年内进行核查.在每个月25日前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核查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4 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取用水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5。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取水许可审批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经营单位名单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二 实施 取水许可黑名单、制度,1.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列入,取水许可黑名单,1.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或取用水的.2 超越取水许可范围非法取。用、排水的.3。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取水许可批准手续 非法从事取用水的,4.非法转让取水权的、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取水许可手续的 6、取用水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2 对拟列入,取水许可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发布。3 对纳入,取水许可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记入事项包括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名称 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信息 在公布,取水许可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4,对列入 取水许可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应当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五,协同监管机制.一,发现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办理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跟进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职责.二,发现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2,工商登记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三.在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六.救济处理机制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本厅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省水利厅各有关处 室,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