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建立合理收费机制.稳定预期收益 促进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 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是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 以下简称、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按照管线入廊协议、合同,约定 向管线权属单位收取的.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支付 第四条.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支付遵循使用者付费和优质优价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指导全市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支付工作。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编制有偿使用费地方测算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管廊运营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做好管廊运营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第六条,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加强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 严格控制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 保证约定的管廊运营维护服务标准和质量、有效降低有偿使用费 减少管线权属单位支出.管线权属单位要按照管线入廊协议 合同,约定,将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期,及时.足额支付.第二章.有偿使用费形成机制,第七条,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我市有偿使用费地方测算标准、平等协商确定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付费方式 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事项.签订管线入廊协议.合同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并满足管线入廊协议,合同 要求,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恶意压价或提出明显违背实际情况的不合理要求 使服务价格明显低于服务成本。导致管线入廊协议。合同.在协商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第八条、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依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总体水平,生产经营成本等因素 每年协商调整一次有偿使用费标准 第九条。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每年在经营场所公布本年度收费基本信息。收费合同,维修保养计划以及运营服务绩效评价报告等、保障管线权属单位知情权。涉及商业秘密的 经申请市建委同意后。可不予公开.第十条.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政府视情给予财政补贴 补贴金额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运管服务绩效挂钩,对企业和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地下综合管廊.将其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有偿使用费纳入相应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有偿使用费标准、可予以适当优惠、第三章、入廊费管理。第十一条,入廊费按照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分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总投资比例,含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用.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和入廊管线在地下综合管廊内实际敷设长度,建设内容进行计收。主要用于弥补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成本,第十二条、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收取入廊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下综合管廊主体工程按照管廊工程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 并具备管线入廊施工条件 二。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编制完成管线入廊工程建设时序和工期要求 三 管线入廊工程前期工作完成,实施方案稳定、四 管线入廊协议.合同,签署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管线权属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入廊费、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的,入廊费支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且首付款不得低于50、第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在自有管线施工单位进场前,根据管线入廊协议。合同 全部或部分支付入廊费,未按管线入廊协议、合同、支付的.不得实施管线入廊工程.第十五条.管线权属单位可根据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全部或部分免除入廊费的决定.免付或少付入廊费.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不得减少。降低服务内容。标准和质量。第四章 日常维护费管理、第十六条,地下综合管廊试运行期满后.市建委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并出具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意见,符合运行要求的地下综合管廊可正式运行.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可收取日常维护费,地下综合管廊正式运行后,市建委对管廊及其附属设施运行情况每年进行1次监督考核 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向管线权属单位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运营补贴和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费的支付依据.第十七条,日常维护费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 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按照合理分担原则确定、主要用于地下综合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不包括管线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支出费用。管线入廊协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管线权属单位按照管线入廊协议,合同,确定的计费周期,一般以年为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逐期支付日常维护费,第十九条。管线权属单位在管廊建设运营单位送达日常维护费预缴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费,不得以任何借口缓交,少交 拒交,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第二十条、管线权属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日常维护费,一,入廊管线建成并投入运营的 二。管线入廊敷设已完工但未运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情形。第二十一条,管线权属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付当期日常维护费 一、地下综合管廊试运行期间.二、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决定免收或阶段性免收的 三、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擅自中止服务或服务未达到管线入廊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 质量的,四,因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工作失误导致管线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限期整改未达标。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六。因某种管线造成同一廊体内其他管线无法正常运行且由事故管线权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七。地下综合管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在运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付情形、对减免有偿使用费的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享受财政补贴的,政府不增加补贴资金。第二十二条、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服务异常或者服务中。终,止的.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分担灾害损失,第二十三条,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因管廊建设运营单位造成工作量或服务事项增加的。管线权属单位无需另行支付日常维护费.其他原因造成工作量或服务事项增加的,管线权属单位须增加支付日常维护费.增加标准和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四条。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须在管线入廊协议。合同、中明确终止收费日期.并于收费期限届满时停止收费。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对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支付实施监督检查.开展成本监审、督促管线权属单位履行付费责任.保证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提供长期。安全 稳定的服务 对不履行付费责任的管线权属单位,由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协商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进行协调解决.双方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如需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争议处理期间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不得停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第二十七条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对逾期不支付有偿使用费的管线权属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支付,对拒不支付且未说明事由或作出书面保证的,要依法予以追缴。第二十八条 对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偿使用费收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建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