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条 管理部门。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协会、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第五条,社会参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 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第二章。公共体育设施、第六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部门意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八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新城 大型居住区时.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环境条件 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 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苑点 市民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 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并负责维修保养更新等日常管理、第九条、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新建、改建 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者室外.设置在室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已建居民住宅区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指标要求的 应当逐步改建 补建配套的体育设施、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保养.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体育健身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 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公建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要求.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建 扩建 拆迁、重建。改建.扩建.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改建、扩建 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馆的出租,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活动,满足市民体育需求 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者不得将场馆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馆的功能 用途、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租用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与市民体育活动直接相关、并且不得影响场馆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公共体育场馆出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体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的收费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公共体育场馆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第十六条、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的义务、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 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的公共秩序,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体育设施、第十七条 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 新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新建学校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已建学校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应当逐步改建.补建体育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第十八条。公办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在教学时间内主要用于满足本校师生体育教学,锻炼需求.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 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除全日制寄宿学校外,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时间应当符合本市规定,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时段,时长等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应当公示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者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经费支持与保险,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 在日常管理.物耗补偿 维修更新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管理模式,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指导学校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与学校共同确定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者,第二十一条.公办学校体育设施的收费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除按照规定应当免费开放的场所外,可以根据运营成本 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进校管理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学校可以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对进校外来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或者验证.进校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相关管理制度,安全使用体育设施。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文明开展体育活动,第二十三条、开放管理者的义务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体育设施的安全性能 发现故障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 保养或者及时通知学校进行维修 保养、保证体育设施使用安全,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开放办法。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 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经营性体育设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建设经营性体育设施给予工商登记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参与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经营性体育设施的运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民办公助,项目补助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提供资金 场地等支持,第二十七条。其他多种形式建设体育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在有条件的建筑物空间区域和城市空置场所内、设置体育设施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改造旧厂房,仓库 老旧商业设施等方式建设或者设置体育设施.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开放,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对学生.老年人 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优惠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的义务、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 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三、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 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 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义务,经营性体育设施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二、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三,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第五章,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核查。市和区体育部门应当每年对体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区体育部门应当定期将核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市体育部门,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文广影视等部门应当配合体育部门做好体育设施的信息核查工作、第三十二条。信息服务,市和区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广播 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目录、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措施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第三十三条。评估,市和区体育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体育场馆举办体育活动的数量、服务的人次,市民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公共体育场馆的预算资金安排,经费补助等挂钩.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体育部门每年组织对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时间.服务的人次。市民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向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反馈,评估结果与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所享受的补贴挂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的,市和区体育部门应当对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是否继续向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购买服务挂钩.第三十四条,信用管理 对违反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体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违法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违法信息已经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体育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要求.体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教育、文广影视等相关部门 依法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违法行为的处理.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或者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的、三.未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维护场馆内公共秩序的,四,未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的。五,未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指导服务的、六,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三十七条,对公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理。公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学生或者社会开放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第三十八条 对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 或者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的。三,未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的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行政责任 体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体育设施的建设 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参照适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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