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石家庄市园林局,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2月22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0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三条,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 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 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第四条,举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本级主管部门办理.一,应当由本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本级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三 本级主管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实名举报、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进行登记分类、并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办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由本级主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二 举报内容详细 线索清晰、应当由下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以进行督办,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二,举报内容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事项、但未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举报件转办按照逐级交转原则,交由属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向下一级主管部门转办举报件,应当制作,举报件转办函,载明举报的主要内容.对举报件提出处理要求、转办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条,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 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者处理不当,显失公正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十二条。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供定性和处理参考。第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结案、第十四条.举报人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的.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已经进行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据对同一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不同的举报人予以答复。第十五条.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受理,办理及信息反馈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办理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或现场督办.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受理 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举报的受理和领域分布情况,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违法行为的办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受理,办理工作情况定期予以通报.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扣压、销毁举报材料。故意推诿,拖延举报办理或不依法处理的.二,泄露实名举报人信息.将举报办理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的 三、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法律 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制造事端 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国家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办理部门应将有关情况转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