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区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发,2017、58号,和,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徐府发、2015。33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 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市级财政专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第三条、监督主体。区审计局依法对适用,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审计对象,区审计局在安排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 含项目法人。下同、作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五条,职责分工。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区发展改革委应将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抄送区审计局,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还应将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批复抄送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应将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抄送区审计局、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其委派的财务监理完成项目审价,出具财务审核报告后.将财务审核报告同时转送区审计局 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将竣工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区建设交通委应将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批复抄送区审计局。并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抄告区审计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第六条、计划管理,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对已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且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纳入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储备计划库。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七条,工作方案。区审计局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可以制定年度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被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 等的要求.对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八条.审计监督范围.对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由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对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以下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审计局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对涉及国家安全 保密以及其他特定事项的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以下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 也可以直接组织审计、第九条.审计组织形式.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 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受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应根据区审计局的相关要求,开展审计工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程审价等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 原则上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第十条、审计通知书。区审计局应当在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 经区政府批准 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十一条。审计重点内容、区审计局对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工程成本支出情况。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审计局以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基础、对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四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 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区审计局对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第十三条.处理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 由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其中对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纠正.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其中对改变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 侵占和挪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区审计局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第十四条,整改检查,区审计局应当适时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 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账册资料、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视情况依法给予劝诫、取消委托资格或者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任务.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六条,内审监督.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责任 相关单位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聘请的单位报告.第十八条、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徐府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