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 2014、15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包括,一 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民政、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 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三 社区管理,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参照执行,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市级财政专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第三条,投资安排原则,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根据量入为出。确保必需 突出重点的统筹平衡原则.遵循决策科学,审批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 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投资方式、政府性资金投入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采取以直接投资为主 兼顾资本金注入 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第五条,职能分工、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协调推进、立项审批。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安排,资金拨付和控制。财务管理和监督 对项目竣工后形成资产进行管理等全过程资金监管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管理。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区重大办负责重大项目总体协调和推进 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收储和划拨土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跟踪监督规划落地,办理竣工档案验收。核发产证等工作、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以及优秀历史建筑日常管理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区国资委、区机管局。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决策管理、第六条、项目储备管理。一,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专项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等、对拟在近五年实施的政府投资土地储备项目、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下同 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申报储备库.二、结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中期评估,对项目进行集中储备.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议.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下达 三。根据年度市,区重点工作要求 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储备库项目调整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储备库更新方案 报区政府同意后。对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四 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深化前期方案研究论证工作。对储备库中的市,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可向区财政局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等.用于前期方案研究 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 管线综合咨询、维修维护项目方案 设计概算等编制工作,待项目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批复后。已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按规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具体按照,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七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每年第三季度、结合本区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下一年度新开项目,续建项目政府投资需求.包括已纳入项目储备库且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和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且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各专项工作主管单位初审并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二、每年第四季度。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储备库和市,区重点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待区人代会预算审议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下达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计划,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储备库中前期研究充分。建设方案稳定、施工条件成熟的新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计划下一年度实施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以及各类续建项目均可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有建设必要性。但施工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预备项目。预备项目可办理前期审批手续、暂不安排建设资金。待完成前期手续办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申请预算调整,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与调整.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严格按计划内容执行 不得擅自调整.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范畴。国家。市,区当年新增的重大工程.应急项目或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项目等,可根据文件精神。报区政府同意后,增补列入年度计划.同时按照规定办理预算调整.二.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徐汇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平台对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每季度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区发展改革委梳理汇总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计划执行和项目推进中的问题.重大事项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三章 分类审批管理,第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审批程序 新建 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环节。一,项目建议书审批、1.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 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1.500地形图 项目地块或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2.对于总投资规模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3、对符合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征询、委托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下同,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 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稳定的建设方案基础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 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报告同步评估 一并审批、对涉及能源,环境设施。社会事业 土地与房屋征收等易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点建设领域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同步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审批的依据 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财力投资额度,4、对符合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5,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 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合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暨项目建议书,三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1,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 委托工程设计机构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 以及国家。上海市规定的设计规范 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2.初步设计由区建设交通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 委托区建设交通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3,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区建设交通委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四、重要事项变更审批、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投资规模发生重大变更或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应报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第十条、维护维修类工程项目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一。对于纳入年度计划的总投资在50.200万元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申请,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委托纳入政府采购库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估.并经项目主管单位依据,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决策后,通过徐汇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平台。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备。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项目。平台系统即时生成.上海市徐汇区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下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二、对于纳入年度计划的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申请 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概算评估后批复 其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要求,委托相应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设方案和概算评估后批复.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200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十一条,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 对国有土地收储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在具备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覆盖储备地块的控详规划 投资估算方案等材料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二,对集体土地收储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在具备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部门的审核意见。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后予以批复,对收储土地中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项目.按收储集体土地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项目评估 审批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过程中、对审批部门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向审批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 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估意见 对材料齐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评估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估意见 对情况复杂的项目最多延长至30个工作日 评估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有方案调整或资料补充的。评估时间从补充资料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概算调整审批、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对确须调整概算的项目应当按照程序审批。其中,一。项目概算金额增幅未超过原批复概算金额10、且调增金额未超过500万元,经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并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二.项目概算金额增幅超过10。或者调增金额超过500万元,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其中概算金额增幅超过50,以上或者调增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审核 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再进行调整.未经部门会审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严禁擅自变更、超出概算投资部分财政不予拨付资金.第四章.财务和资金管理.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 依法。合规 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加强建设资金专户,专账 管理.区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主管单位不得拆借 滞留 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批准投资。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支付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 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的投资额、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的投资额,为批准的概算,土地储备项目的投资额 为批准的投资估算、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按批准投资、按预算 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七条.招投标制、根据市.区相关规定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项目主管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八条。财务监理制,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后至竣工财务决算整个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按照,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 具体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制、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即通过政府采购规定确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 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主管单位签订的合同 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主管单位,具体按照、徐汇区政府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代建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其它建设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具体按照,徐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属于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其档案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项目后评价、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工作。具体按照。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稽察,区稽察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稽察,组织实施对项目前期工作 报批。报建的情况 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落实的情况.项目各项施工、货物。服务发包。合同订立及履行的情况、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措施及落实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的情况、项目竣工验收的情况。项目实现预期效益的情况,项目落实有关专项建设规划、投资政策的情况等稽察。并将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稽察办应当依托徐汇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平台。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运用信息技术实施动态监督,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相关信息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具体根据。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沪府发 2016,103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务监理机构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主管单位依此办理建设项目的核销拨款 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主管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备案、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的责任,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 组织实施项目。严格依法合规建设,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主管单位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和停止审批其它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主管单位做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区档案局对重点档案损失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主管单位及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政府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政府服务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 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行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其3年内在本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 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管理部门的责任。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其它。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贴息或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以委托代建,回购等方式最终由政府性资金支付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徐府发、2015、33号、同时废止、附件,上海市徐汇区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下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