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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基础测绘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有关部门基础测绘项目需求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二,属于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三.全省性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四 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二,属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三、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四,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属于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山区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十年.平原地区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属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 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三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甲级测绘资质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批准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批准。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第十六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发放资质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实施测绘项目 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的立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的立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外,测绘项目出资人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应当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二十一条.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国家投资的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他非基础测绘项目 由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目录编制,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后 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及时将测绘成果移送保管单位、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基础测绘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向社会提供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 确需复制保密测绘成果的 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和利益。第二十五条。编制或者制作地图,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保证其内容准确反映各类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 名称及其相互关系.第二十六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出版发行前由出版社将出版的地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专题地图.应当将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未经依法审核编制.出版的地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 销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印刷、制作、和展示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形的广告,印刷品及其他产品的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二十九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测量标志应当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 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并专项用于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二,未经批准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的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 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和展示,并可对出版社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全省各类地图的,二 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的 三。国界线或者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造成严重错误的 有前款第,三。项 第.四 项行为之一的,没收地图产品及其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以及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9日通过的。河北省测绘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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