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 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第五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其他有关内容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 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二 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 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也可以采用定向打分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 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三,投标报价清单,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五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九、开标的时间。地点.十,投标有效期、十一,合同主要条款。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和另编的标底造价都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项目是否设置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三、相应的业绩材料。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后、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出具收到书面证明.投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七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九 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 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公平。廉洁地履行职责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产生、一,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 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考核。合格者统一颁发 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注。该条设立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证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对各种奖项的加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标底的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三 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对项目内容或概算进行调整,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重新进行招标.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 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二。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三,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四,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以及虚假招标 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三,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四、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 评标 选定中标人的,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七。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其管理权限决定、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按规定聘请律师就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制作相关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第五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