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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 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 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非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占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总面积的比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加强育林费的征收管理 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第六条.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各级人民政府的投入为主.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林业工作站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森林资源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监测和森林资源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留足林业用地,第十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在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改变有争议的林地现状.第十一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由用地单位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审计机关应当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其应当支付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其应当支付的林木补偿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因进行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前。用地单位应当与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临时占用林地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按期归还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 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森林植被.或者由用地单位向批准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由该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被破坏的森林植被,第十四条。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需改变的 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 必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森林公园和开发森林旅游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落实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公安机关.林政稽查队伍。基层护林组织的建设。并督促有林的基层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责任制,省。设区的市、林业重点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 市,区.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十八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农场,牧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林业重点县。市。区,的乡、镇,村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组织 制订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第十九条,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 可以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技术,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组织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治理措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地区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封锁和控制疫情传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资源分布情况 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划定禁伐区。限伐区.自然地带性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为自然保护区 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禁伐区,限伐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保护。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 剥树皮等毁林行为.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二十三条.全省森林覆盖率的最低目标为百分之三十。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和森林覆盖率目标 结合区域特点 因地制宜地编制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冀北和冀西山地,坝上地区。沿海地区应当重点建设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突出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矿山,农垦等部门编制的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造林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部门和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造林育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采取承包 租赁,购买 股份合作。联营等形式.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并制定具体目标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并为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二十八条 对适宜飞机播种造林的深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有计划地开展飞机播种造林,飞机播种造林区.封山育林区,新造幼林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树立标牌、实行封育。第二十九条 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依法限期退耕、植树和种草,其他需要退耕.植树和种草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实施,对实施退耕、植树和种草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第三十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 保证质量,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应当进行补植.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四十的,应当重新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以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合理经营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 采伐森林和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三十二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按照培育目的确定采伐年龄和方式,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二十五度以上坡地防护林只允许进行抚育性质的采伐、经济林可以根据生长状况和经营需要进行采伐、铁路护路林,公路护路林 水利工程保护林木和城镇林木只允许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成片采伐林木、以及采伐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三十四条。采伐铁路护路林。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公路护路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和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采伐林木由林木的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 对采伐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采伐作业结束后组织验收,第三十七条.经营或者加工木材。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或者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加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三十八条、运输实行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 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实行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品种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对木材的运输 经营。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要求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森林和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 征收。征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三。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造林任务的 四、进行开垦.采石.采砂 采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五.盗伐森林,林木的、六、滥伐森林、林木的。七、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 八,非法收购 经营加工木材的,九,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十,人为造成森林火灾的,十一、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 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省林业重点县、市。区 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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