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 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 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建筑工程,也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范围的分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予以修订和公布,第六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四.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 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对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另行提出评价报告审定申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概算.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四 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其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布的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