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水土保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科学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 谁受益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规,划、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提出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区域、第十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本地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在流域省河系管理机构。水土保持规划的范围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区 风沙区和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第十二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土地开发。农林开发等方面的规划 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预防。治理水土流失的对策和措施、前款规定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范围涉及跨界河道的、有关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河道所在流域省河系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三章,预、防、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两岸。水库和湖泊的周边。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植物保护带范围,落实植物保护带的营造主体和管护主体、设立标志.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取土。挖砂,采石范围.取土 挖砂,采石范围的划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并予以公告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告.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毁林 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第十五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域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上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规模和密度 采取修建隔坡梯田,水平阶.水平沟,大型果树坑等整地措施和保护地表植被的抚育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成片种植经济林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六条、开垦禁止开垦的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应当减少扰动坡面植被、因地制宜地采取修建截水沟.排水沟 梯田、水平阶。水平沟,蓄水池.水窖 植物护坡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全坡面开垦、禁止顺坡耕种农作物,开垦禁止开垦的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七条、林木采伐应当有采伐方案.采取合理方式 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第十八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经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管理、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 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文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和前期工程.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设计,二.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阶段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计划。将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 防治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三。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四.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投产使用.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 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区域倾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管理。制定综合利用规划和管理办法,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堆放点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弃土弃渣流向的跟踪管理,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设计及变更情况、二,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三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及防治效果,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五,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治,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治理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小型蓄水工程建设 加大封育和保护力度,第二十五条.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每年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以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第二十六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修复生态环境 在山区 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占压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应当复核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数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及地点等事项、第二十七条 在燕山山地丘陵区,太行山山地丘陵区 冀西北间山盆地区、应当采取封禁造林 退耕还林.坡耕地改造,坡林地治理.沟道或者小河道整治 集雨节灌.矿山植被恢复等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在坝上高原地区 应当合理开采地下水,有计划地发展沙地经济 采取轮封轮牧 舍饲圈养、植树种草 设置人工沙障。营造网格防护林带和防护片林 退耕。保护性耕作等措施 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第二十八条。在滨海地区 古河道,蓄滞洪区、河道两岸及湖泊周边风蚀沙化区域。应当保护地表植被,有计划地开垦沙荒地、合理开采地下水,配套建设节水灌溉设施 结合路.渠,堤,村镇绿化营造农田防护林带和沿海防护林带,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河道、湖泊.水库等区域 应当加强岸坡。堤防保护.采取护岸护坡。绿化美化,营造植物过滤带等措施,减轻水网淤积和水体污染。在矿产资源开采区。应当建设矿区防护林带,防护片林。综合整治土地和灌溉排水系统,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利用.第二十九条 在城镇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中,应当加强土砂料等裸露面的临时防护 设置下凹式绿地,水池.水窖、渗井.渗水地面等降水蓄渗设施 减少水土流失 减轻内涝灾害,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治理开发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废弃矿山、开采迹地等,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以资金。实物 劳力和技术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和水土保持科研 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并且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水土保持林草的封育期限和禁牧范围 设立管护标志 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利用公共资金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应当进行项目公示.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技术档案、工程建成后应当明晰产权,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第五章,监测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开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监测机构及水土流失监测点组成、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一次水土保持监测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项目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 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监测季度报告,监测任务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总结报告。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与水文气象监测 地质灾害监测、土地利用监测 风蚀沙化监测的技术合作和资源共享,提高水土保持监测预报水平和重大水土流失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测基本数据收集.传输 处理和应用服务能力。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批准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其他弄虚作假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上种植经济林或者开垦禁止开垦的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