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配置本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在建设项目选址,或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 经评审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条件、或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第六条、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住宅,1。宿舍。保障性住宅类 老城区新增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段新增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2、普通住宅、高级公寓.别墅类、老城区新增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段新增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二.商业 批发市场除外.服务业、办公类,老城区新增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域新增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三、场馆与园林。医疗类,新增配建停车位100个以上。四、混合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五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工业类及其他建设项目、第七条,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建设项目规模达到规划方案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公路客货运场站,铁路客货运场站 民用机场,公共交通枢纽,物流中心。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社会停车场。库.封闭的城市道路出入口。高速公路,市区段.出入口等重要交通设施,三 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四。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菜市场等建设项目,五、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建设项目选址 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 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第八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规划方案报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相邻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二,选址或核发规划条件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相邻第二条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三 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1、2款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较明显的交通瓶颈或交通敏感区域时.应适当扩大评价范围,把交通瓶颈和交通敏感区域纳入评价范围.第九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为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和总体规划目标年.第十条.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当二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二,按照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 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评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评价范围与年限。三 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主要包括评价范围内土地利用与交通发展情况等,四 现状交通分析.1.交通调查方案说明。2。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主要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自行车,行人和停车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问题 五,交通需求预测、对各评价年限 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六,交通影响程度评价,1 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 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评价对象包括范围内各种交通系统,包括机动车 公共交通,停车 自行车和行人等 七.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 1、建设项目内部进行交通设施优化.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的衔接状况 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 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优化建设项目内部道路与停车布局、2,评价范围内进行科学,合理。可实施.符合城市客观发展需要及空间布局要求的交通系统改善.主要内容包括,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出入口和交叉口的渠化以及信号改善措施,公共交通系统改善、自行车.行人和无障碍交通系统改善 停车设施改善等、3、改善措施评价 八、结论及建议。1.评价结论 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 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否接受。交通影响程度为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 应对其选址。报审方案提出调整建议,2,明确必要性措施。提出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3 明确建议性措施 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第十二条,交通影响评价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 有效.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采用的标准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要求,采用虚假数据,进行虚假预测.虚假评价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承担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专业交通咨询资质或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其中承担方案报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任务的单位 其资质不得低于相应规划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规划方案编制单位不得承担相应方案报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任务,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相关专业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申报单位重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经专家,相关部门审查认为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必要性改善措施不科学合理 不符合城市客观发展需要及空间布局要求,专家及专业部门应提出对选址 报审方案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费用由申报建设项目选址的建设单位负责。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费用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费用由报审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