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招,2015、5号各市,州,建委 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为保证此项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对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指导,各市,州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在法定媒体进行发布,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售招标文件、进行开,评标活动,三。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招,2014,6号,文件精神.给予优秀建筑业企业充分的发展机会,保证我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任务目标地顺利完成、二、做好分阶段招标工作.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禁止出现量体裁衣、抬高门槛.明招暗定,虚假招标行为 采取分阶段招标方式、具体要求如下,一.合理确定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企业资质条件,应按照国家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规定,依据工程规模 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禁止利用招标文件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二。合理划分标段、施工标段的划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防止出现过大或过小的标段 监理标段划分应与施工标段相适应 防止出现监理标段过大,监理人员不到位现象 三,施工标段招标、应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 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的规定编制。不得上调或下浮 四,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中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求 合理设置考核指标项目。禁止出现针对某一投标企业量身定做的条款 三,鼓励总承包招标模式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的发包,鼓励采用以工程设计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为牵头单位的工程总承包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一 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初步设计,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要求为标的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在设计方案,建设标准,投资限额确定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也可以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二、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 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由设计.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资质,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三、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等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加强其他方面工作,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支付方式鼓励采用保函担保 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等鼓励采用保函担保方式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保函担保。除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保证金外。严禁招标人违规向投标人收取其他各种名义的违约金,风险抵押金等、二.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 应按照,关于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工作的通知,吉建招。2010,8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核。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款 三 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发承包双方合同签订后,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合同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经发现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四,加强投诉处理工作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举报、投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请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至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