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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七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第.86、号辽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1年5月27日发布的、辽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作出如下修改,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是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 管理,监督和审批工作,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所属的城管监察支队是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委托委托 具体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财政,价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同一建筑物的墙体广告设施应当统一框架 规格相同,建筑物顶部广告应当同一朝向。不得折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朝向、严格控制设置过街横幅广告.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建筑物墙体不得设置与墙面垂直的广告设施,应与墙面相平行、厚度不得超出墙面0、5米、高度不得超出墙面的高度。底部边缘距离地面不得少于0、5米、四 第十七条修改为通过批准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为1年,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采用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5年.五、第十八条修改为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设计方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逾期不设置的,批准的设置许可自动失效,六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辽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美观、正确处理户外广告在经济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关系,促进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分为附属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 空飘物,交通工具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立体载体平面,设置电子屏 霓虹灯。灯箱,条幅 指示牌等进行商业宣传的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域内的道路,广场、空地、绿地等平面载体上立设塔 架、柱等专项用于商业宣传的设施。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遵循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规范 整洁,有序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是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 管理、监督和审批工作.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所属的城管监察支队是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财政。价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城市户外广告规划与设计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整体风格和街路 楼房或设施的不同特色进行规划设计 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在规划设计时要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应当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夜景亮化规划 雕塑设施规划 交通设施规划等专业规划,做到合理布局。坚持实用.新颖,艺术。协调相结合,符合景观美学和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舒适宜人.赏心悦目的活动空间等方面的要求。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色彩应与建筑物及相关地段景观环境的色彩保持协调,并结合户外广告单体内容。图案。造型来进行设计.第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制定统一设置方案.确定其设置的区位.范围、规模和规格,未列入设置方案的区域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第十条。大型户外广告应根据设置区域的周围环境体现庄重。雅致、清新 自然的风格、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十一条,下列设施或场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 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三,危房及其它不安全建筑物.四。居民住宅的窗间墙、五、超过24米高度的建筑物墙体,六,超过50米高度的建筑物顶部,七、其它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影响公共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二。妨碍生产,工作、学习和居民生活的 三 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外观的,四 危害房屋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五,其它各类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第十三条.同一建筑物的墙体广告设施应当统一框架。规格相同,建筑物顶部广告应当同一朝向 不得折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朝向。严格控制设置过街横幅广告,第十四条,建筑物墙体不得设置与墙面垂直的广告设施、应与墙面相平行,厚度不得超出墙面0,5米,高度不得超出墙面的高度,底部边缘距离地面不得少于0、5米 第十五条,凡在我市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并持下列资料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表.二 产权人。使用权人或管理人出具的同意使用设置载体的证明材料,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设计方案及图纸 经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构审查,资料齐全、设计方案和图纸符合要求的 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人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图纸组织施工.资料不齐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设计方案和图纸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修正或重新设计合格后、予以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广告或进行广告宣传。第十六条,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取得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书面同意 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国有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有偿使用,由建筑物 构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 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设置人签订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协议,使用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政公共设施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 由市政公共设施管理部门与设置人签订,市政公共设施有偿使用协议,通过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第十七条.通过批准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为1年.通过招标 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采用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5年,第十八条。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设计方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设置的。批准的设置许可自动失效。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 公益性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 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自行拆除。第二十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统一规划和确定的方案,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和建设。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资金可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自筹 也可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面向社会引资筹建,引资筹建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签订建设协议、明确投资额度 使用费用和使用年限、使用期满设施收归国有 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再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偿使用权,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领导下 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或使用人负有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市户外广告要保持字迹清晰完整、色彩鲜艳、清洁美观,颜色脱落褪色的应及时更换、污渍应及时清洗,破损的应及时修补。第二十四条,户外设置的商业性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并再无商业性广告发布的,应当用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避免影响景观效果.第二十五条。配有灯光照明亮化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开启灯光照明设施.并保证灯光齐全.字迹完整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批准的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 需要延期的。应重新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临街门前不得摆放灯箱。黑板。标幅等宣传商品的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墙体,门窗及其它设施上随意张贴,喷涂各种广告等宣传品,第二十八条,建筑物和户外广告以及其它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保持其整洁的责任,污渍 喷涂和张贴物应当及时清理或清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 地面 电杆或者其它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委托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审批户外广告设施,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徇私舞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批准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批准期限未满并且使用国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补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批准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有偿使用费用、不予补缴的予以拆除。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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