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河道管理办法.通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二。四年六月十六日,通化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及其设施的管理与保护.保障行洪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水政,1992。7号、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全面治理整顿河道采沙活动的紧急通知,吉水政资、2000.36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市境内所有河道管理、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通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履行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两级城建 市政公用、环保,国土资源和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和兴利除害应当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 讲求效益 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协调好生活,生产及生态的关系,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能及范围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我市境内的鸭绿江干流.辉发河干流和浑江干流 二,全面管理哈泥河 第七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河流之外的中小河流。梅河口市 辉南县、通化县.集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境内辉发河,浑江,鸭绿江干流进行日常管护,并接受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八条,其他部门的主要相关职责.一,城市建设及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兼做堤顶市政道路.市政排水的涵闸及绿化美化带.人行步道。栏杆。灯饰和草坪树木的建设,管理 养护与保洁工作,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河道造成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三 公安部门负责损坏河道公共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治安处罚 第九条.河道管理范围、一,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及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整治工程。行。滞,洪区,以及按规定划定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尚未批准设计洪水位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以下区域、二 堤防兼做市政道路和绿化带的单式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堤肩,岸缘 栏杆以下,复式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戗台栏杆以下的堤坝,墙 梯道、坡道,水面.滩地。含耕地.林地 林木、草坪,沙洲,整治工程及按规定划定的护堤地。第三章 河道建设与管理。第十条 依照国家确定的防洪标准 通航标准及其他技术标准、各河流的整体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主持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部门备案,沿河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建设规划时、涉河部分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第十一条。河道整治与利用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河道主部门同意 并符合河道的整体规划 不影响河势的稳定和行洪 涉及航道的要征得航运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库区的要符合库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 码头.涵闸,泵站、穿堤管道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 铺设跨河,堤,穿河、堤,临河,堤.管道,电缆应当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 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先报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否则该项目不得立项和开工。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经审查同意后的工程施工安排要接受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监督,在竣工验收时由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进行单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经验收合格启用的建设工程.要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补偿扩建.改建造成的损失 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除外 第十三条。在堤防河道上已建的各类跨河,堤。穿河,堤,临河,堤,建筑物及铺设管线电缆等。河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由原建设单位或业主进行改建或维修 相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接受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地下工程要标明准确工程设施位置 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原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第十四条.河道堤防的建设维护经费,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省、市,县 市 区、三级财政分别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维护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第四章、河道保护及清障 第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过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和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第十六条.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道路的,需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该堤段堤顶由申请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和养护,堤防或戗台道路泥泞期间以及不做道路的堤防禁止车辆通行 防汛抢险车辆除外.第十七条.河道护堤地按下列标准划定.境内浑江干流.鸭绿江干流。辉发河干流的堤防迎水面为30米至50米,背水面为5米至15米、城区段堤防可采用下限,其他河流的堤防迎水面为15米至30米,背水面为5米至10米 护堤地由河道管理部门管理.用于植种护堤林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第十八条。严禁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修渠,打井,取土、采石挖掘.爆破。修窖,建房。堤防管理房除外.放牧,埋坟,开展集市贸易、城区堤路结合的堤防除外.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和妨碍堤防观瞻活动 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含堤防和护堤地。不得种植可能影响行洪的高杆作物或树木。严控围垦河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二 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等占河行为。四 在河道滩地开垦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五,开展经营性旅游,观光、餐饮。娱乐等活动 六 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影响防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设置拦河渔具。第二十条,禁止非河道管理人员操作河道堤防上的一切管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一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等由该地河道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拆毁、第二十二条,对阻水雍水桥梁、引道、码头及其他跨河。临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阻水雍水高度在10至30厘米之间的由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或业主出资采取补偿措施 阻水雍水高度超过30厘米的。由该河道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或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第五章。河道采砂。第二十三条.河道采砂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含耕地,林地,内采挖砂。采石.取土和淘金,包括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 石.土料属国家所有。由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每年年初发放.时限一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耕地,林地上开采砂,石 土料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河道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境内浑江干流、不含与白山市交界的五道江至通化县湾湾川水库回水地段.以下称市区段 鸭绿江干流 辉发河干流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采砂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县,市、河道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由市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浑江干流市区段 哈泥河的采砂许可证由市河道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发放 其他小河的采砂许可证由所在县 市 区,河道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发放,第二十五条。河道采砂要按照河道整体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勘测设计论证。制定开采规划,河道采砂规划要根据河势变化、砂石补给量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 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量提出控制总量.第二十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和禁采期管理。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采砂规划和工程现状划定管辖区内的禁采区,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采砂规划和工程,河势状况随时划定管辖区内的禁采期。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后 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部进行公布,第二十七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的地点,范围。数量.日采量及年采量,开采时间,开采深度.作业方式 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设备。人员等情况 机船采砂的还要说明船名 船主。功率及船员船舶证书,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还要提供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采砂申请后认真审核。在15个工作日之内依据采砂规划决定受理与不受理 决定受理的采砂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河道采砂必须向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标准执行省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由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缴纳。第三十条,积极推广市场竞标方式确定河道采砂经营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持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的市场竞标 各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持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中小河流的市场竞标,市级河道主管部门监督.各县,市.区 河道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其区域内三条省管河流之外的其他河流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年终按省定比例分别上缴省、市河道主管部门做为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对抗洪抢险用砂.地方福利事业的少量用砂管理费。可由采砂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河道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可以免.减,缓收。减收的幅度不能超过20,缓收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免,减 缓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市河道主管部门批准.金额超过1000元报省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依据,水法 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建的前款工程、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 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组织相关验收 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跨河,堤、穿河、堤、临河,堤.建筑物 管线电缆对防洪工程造成严重影响.应改建而拒不改建的 责令限期拆除,依据,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据 水法,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矿,取土.淘金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对采矿,取土的按每立米5至10元罚款、淘金的按每采剥一立方米0 2元至0。5元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取土 淘金的,没收非法收入 同时对采矿、取土的并按每立方米3元至5元处以罚款 对淘金的按每采剥一立方米0、1元至0 2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无有效许可证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方式,作业范围及开采数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滥采砂石的,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滥采砂石的.由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 并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罚款.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由河道主管部门执行、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有关河道管理规定即时废止.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时 按法律 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