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8月25日黑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市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环境保护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教育、旅游、卫生。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城市数字化管理 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公安。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部门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增强公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整洁和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处理和反馈制度,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本条例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九条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一 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公共区域、由管理者负责 二,街巷.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物业管理部门监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 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 车站.码头。公交车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早、晚、市场,旅游景区,公园以及文化,体育 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五,铁路 公路 水域以及沿岸、堤防,由管理者负责。六 建设工地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 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弃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待建地块 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国家收储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七.临街门店,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摊点。餐饮点。周围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八,科技园区 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等独立园区 由管理者负责、九,政府资金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厂.污水处理厂。化粪池,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者负责、其他非政府资金建设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十。城市照明设施,报刊亭。户外广告设施,箱式变电间,通信箱,检查井盖 箱 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以及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设置人负责.十一 城市雕塑 建筑小品.冰雪景观以及其他建.构、筑物 设施和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市,县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区内冰雪的清除,堆放和处置.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执行、第十条责任人应当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保证责任区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摊,乱搭建。乱挂晒.乱贴画、乱堆放 乱停放,乱占挖 乱泼倒等现象.保持责任区地面、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 保持绿地清洁、无杂物.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积水 污迹、渣土等,水域无漂浮废弃物.三、保持市政公用,环境卫生 景观。健身 休闲 等公共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制止无效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外立面和门窗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损.污秽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洁,建筑物顶部.墙体外,未封闭阳台 平台 外走廊、门窗外,封闭阳台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市容和危及安全的物品.建筑物沿街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 防盗卷帘门窗。空调外机 遮阳 雨,篷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第十三条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立面装修,搭建阳台或者封闭阳台,平台和外走廊等工程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应当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埋地敷设或者采取集中捆扎,贴墙等措施进行隐蔽设置改造。不得影响市容.杆体 管线。箱体等设施废弃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五条临街或者在公共场地设置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公共健身。休闲。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破损,污秽的、应当及时整修 清洁或者更换,第十六条城市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性围挡 建筑施工工地围挡高度应当不低于二点五米、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挖掘等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配备反光标识、二点五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围挡应当保证坚固。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有污迹。破损、围挡外侧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和废弃物.围挡内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围挡高度。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降尘措施 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场内道路和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并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的、应当进行苫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工棚、仓库等临时设施 清除渣土。剩料等废弃物料、平整、硬化,绿化场地、修复施工中损坏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地面平坦,完好整洁,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依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邮政、通信。供电。消防、供水 排水.供气 供热 环境卫生等设施,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破损.松动.移位。丢失,污秽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油饰.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附属设施.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放置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堆放的物料可能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摆摊设点.兜售。揽工等经营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 商业等活动的 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主办单位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非主要干道两侧统一规划设置临时便民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和设施卫生整洁.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原状.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维修养护.园林绿化和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等公共设施维修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第二十三条临街门店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店外经营,生产加工、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周围门店经营者,不得在门头,橱窗上乱贴乱画、第二十四条禁止利用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 绿篱.草坪 花坛.墙体等设施或者场地吊挂物品,晾晒衣物,拉搭线缆、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行驶的车辆.应当车容整洁,不得粘带泥沙污染路面。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机动车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停车标识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沙石。土方 灰浆等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的路线 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污染道路,不得沿途倾倒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车站、居民小区等应当配套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下列区域和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非主要街道两侧标志性建。构。筑物,二 景观水道周围以及沿岸建,构 筑物。设施、三 机场、码头 车站、桥梁,电视塔等公共建。构、筑物.四 商业街、区、各类场馆、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六。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功能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开启和关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设置照明设施,应当安全、环保、节能。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进行设置,亮化效果要体现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特色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当妥善隐蔽安装,不得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 施工,验收和使用。设置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出现污损,断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涉及节庆灯饰的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利用照明设施,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建、构 筑物墙体等处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牌匾。广告标牌 条幅 霓虹灯.灯箱,射灯、旗帜,喷绘,画廊、电子显示屏.指示牌。字,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 充气模型等户外广告。标识设施.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户外广告.标识设施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标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和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确保安装牢固、设置牌匾应当一店一匾。多面临街的单位和一处场所有多个单位的除外.第三十条户外广告,标识设施应当内容健康,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图案,文字 灯光显示不全或者出现污损,破旧的 应当及时修复 更换或者拆除.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及时装饰或者以公益广告填充,户外广告.标识设施需要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第三十一条因举办文化。体育,旅游 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商业宣传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期满 应当自行拆除,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 统一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 单位和个人需要张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内进行张贴 不得在其他公共区域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公共信息栏应当定期清理,维护。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以绿篱,花坛.池、草坪,透视围栏等作为分界,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铺装,城市道路两侧的树木、公共绿地,绿化小品以及绿化设施应当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修剪,树木。其他植物和设施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 交通标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绿地中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枯死 倒伏树木应当及时伐除和清理,保持树木和绿地生长良好。整洁美观,保持绿化设施完好。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第三十四条各类船舶.临岸的码头 驳岸,涵闸,亲水平台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禁止在城市水域以及周边倾倒工业废渣。垃圾 油类等废弃物,污染物、不得在城市水域清洗车辆,衣物.第三十五条居民小区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路面完好整洁 二,环境整洁卫生 无乱堆杂物,违法搭建和摆摊设点现象、无侵占公共场地现象、三,施划停车泊位,车辆在划定的车位内有序停放.不堵塞道路,四 楼道.电梯无乱张贴。乱刻画 乱涂写现象,五.绿化 美化,绿地以及绿化植物定期养护 无侵占绿地或者毁绿种地现象。六。其他应符合居民小区容貌要求的,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两侧、商业街区,公园 广场、旅游景区.车站,机场.码头 水域沿岸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居民小区建设 城市道路新建扩建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原有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定期消毒、保证设施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封闭,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 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还建方案,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三十九条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厕所.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以设置移动环保厕所。公共厕所的设施和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明显规范的标志标识、免费向公众开放,并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在工作、营业,期间免费对外开放。第四十条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化粪池堵塞的、应当及时疏通。清理、化粪池的粪渣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第四十一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所,等处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第四十二条排放油烟的餐饮店。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污损相邻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第四十三条定点设置的早,晚,市摊点,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产生的油污,污水,经营者应当自行收集、并排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得污染路面。第四十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 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经批准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并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设立垃圾桶等环境卫生器具,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保持经营场地整洁,经营者应当引导顾客文明用餐.避免噪声扰民。禁止进行露天烧烤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四十六条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焚烧祭祀品,禁止在城市道路 公共场所等处抛撒冥器,冥钞等祭祀品。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文明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需要、禁止焚烧祭祀品、第四十七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禁止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在城市市区街道 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住宅内进行聚会。集会,娱乐。健身和饲养宠物等活动 不得排放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 音响器材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以及宣传活动.第四十八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 核。纸屑,烟蒂。口香糖残渣。包装纸、袋 盒 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四 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垃圾等废弃物.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杂草 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从临街门店向店外清扫垃圾,七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八,在公共场所屠宰畜禽,九,翻扒垃圾箱致使垃圾外溢.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进行.避开上下班人流高峰时段、禁止将落叶.垃圾。冰雪以及其他废弃物扫入下水道或者抛撒到绿地.花坛等处。第五十条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强垃圾处理场等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逐步实现资源的有效和循环利用 对从事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企业 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中转设施 由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做到日产日清。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第五十二条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由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五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五十四条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袋装收集 按照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 由居民或者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在七日内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第五十五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 装入密闭容器在室内存放。并交由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理,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城市水域 公共厕所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第五十六条工业企业和医疗、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者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公正,规范 文明执法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 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行为不予查处等不作为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擅自处置或者侵占。损坏当事人财物的 四.刁难。侮辱,殴打当事人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 逾期未改正.清理。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堆放未苫盖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清理,拒不改正,清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堆放物料或者物品的,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从事摆摊设点 兜售,揽工等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地点,时间经营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三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洗车辆或者衣物的,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污染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设施出现破损、松动,移位 丢失,污秽。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清洗或者油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或者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且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五、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乱喷涂 乱刻画 乱张贴的或者指使他人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责令恢复原状,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排放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领导 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行政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行使 第六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屡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曝光。第六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阻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或者破坏。损毁执法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