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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绥政发,2015。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深化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机制 依据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分配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经济适用,保证质量。公开公正,严格监督 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社会公示,分配和手续办理等工作 民政、房产,公积金,工商。税务.金融 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资格协审工作。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和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 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单套建筑面积在40至60平方米之间。并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居住条件,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二 地方财政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管理保障资金 三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第七条 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第八条,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并对住房保障的相关信息与财政 公安.民政.人社,房产.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交通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管理,第十条,新建 配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发改部门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后、开发单位与市住建局签订配建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房源具体位置,建设标准,开工及交付时间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分户竣工验收。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市住建局要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每个公共租赁住房自然间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工程实体质量或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方能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时 供水 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规定的使用标准.第十三条.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开发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施工,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质量.并按配建协议确定的套数 面积和竣工时间及时交付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和面积.不得擅自改变竣工时间和交付使用时间 开发单位拒绝交付公共租赁住房的 由市政府依据配建协议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面积不足的。开发单位应及时补足,在交付使用前、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暖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交付使用后.在保障对象未入住之前的取暖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市政府承担。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由开发单位负责维修,已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超过保修期的维修维护资金,上报市财政部门按年拨付部分租金用于维修、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保障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档案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并设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第三章。分配管理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以户口簿签发日期为准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是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 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持续领取救助2年以上 3.家庭成员无产权住房、未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无固定收入来源 无机动车辆。4、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无劳动能力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离异须满3年以上方可,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为绥化市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2。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 或住房为危房.3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公布为准 85、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1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绥化市市区内无住房,3.申请人在绥化市市区内就业关系稳定,即已签1年以上合法劳动合同.以及新就业不超两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4,新入职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八条、已享受公共租赁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 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分配 1、住房困难的一级残疾家庭。2,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或孤寡老人,3,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 第二十条.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物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市场租金水平,承租人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每年测算调整。适时公布,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租金可减免,分配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所产生的取暖,物业、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后缴入国库。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一条、申请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批。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具体程序如下、一,个人如实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的社区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免费领取申请表格.并填写完整,按要求分别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婚姻证明 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社区评议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三、办事处初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初审,四,保障中心核实,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调查核实、五.相关部门协审,由民政、人社,工商。地税 交通、财政、审计,公积金组成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六,公示,保障中心将审查结果在相关网站,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保障中心组织调查核实、七,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进行 摇号全过程接受公证人员现场公证,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现场摇号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现场的,需提前向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委托一名家庭成员进行现场摇号,摇号结果当次有效 八.签订租赁合同 通过摇号选取公共租赁住房后 承租人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一次性缴齐合同约定的全年租金后方可入户居住、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权利。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为3,5年,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居住.不得出借.转租。出售,转让 抵押、继承 捐赠.闲置.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违反上述规定或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一经发现、取消该申请人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备选房源、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第二十四条,退出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或承租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二。对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的承租人,承租期满后。在自身条件已超出公共租赁住房分档保障范围的 本人或其亲属应在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 主动申请退出住房保障体系或按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租,三。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补缴。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被收回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搬迁。拒不补缴房屋租金、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住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一律不补偿个人装修费用,对房屋原有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进行赔偿,同时结清承租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房屋租金,供热费,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燃气使用费等,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书面送达公共租赁住房收回通知书,通知书下达后半个月内收回公共租赁住房,1.无正当理由。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的.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3 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4,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5 损毁 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6.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7 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六,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须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1,无正当理由,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的,2、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4 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 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5,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第二十五条,保障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人资格和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进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纪 依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社区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 各级负责审核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违规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录在个人信用档案 对拒不履行清退责任的承租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绥化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绥政办发,2015.7号。同时废止.绥化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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